中新網廣州7月21日電(記者 莫非 吳敏平)在今日舉行的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波就“關于《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是全國第一個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進行規定的條例。
據了解,《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中各項制度經過充分調研、論證,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時代特色。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波在會議上指出,考慮到建立合理的工資調整機制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且工資集體協商是集體協商最主要的內容,建議在條例中著重增加工資集體協商的啟動程序、職工協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協商期間雙方行為的限制、工資集體協商的依據、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等內容。
待審議的《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為引導企業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合理的工資調整機制,建議在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依法就加班工資、加班時間與職工一方進行協商或者與工會和職工個人進行協商;規定企業和職工一方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不答復或者不安排協商的,不得因職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為引導和規范職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來提出訴求、理性維權,條例建議規定職工應當通過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規定沒有工會的企業,職工可以要求地方總工會知道工資集體協商;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擾亂、破壞工資集體協商秩序;規定職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的或者工資集體協商期間,職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方式要求企業調整工資。
為明確工資集體協商的標準或者依據,條例建議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國家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綜合參考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水平、消費價格指數、企業經濟效益等因素。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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