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公安部機關黨員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問題的發生,公安部黨委近日印發《公安部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公安部機關各局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公安部直屬單位參照執行。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報告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失泄密、火災、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違反“五條禁令”案件的;本單位私自設立“小金庫”,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單位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中發生嚴重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對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隱瞞不報的。
辦法明確,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辦法指出,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陷害檢舉、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能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可以從輕問責。
辦法明確,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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