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
案例1
闖私宅被狗咬能否獲賠?
律師:業主養烈犬不知情也要賠
案例:家住城鄉接合部的小李在自家的院子里飼養了兩條藏獒,以作為看家之用。某天,小李有事外出,家里沒有任何人。鄰居家的孩子小虎看到院子里的兩只藏獒覺得很可愛,就私自翻越圍墻去挑逗兩只藏獒。結果兩只藏獒看到陌生人后忽然發狠,一同將小虎咬傷。幸而路人聽到小虎呼救后將小虎救出,才未造成嚴重的后果。但小虎一家也因此而花去了數萬元的醫療費。隨后小虎一家向小李提出索賠,而小李卻認為其在自家的房子里養狗,與外人無關,小虎是自己爬進他家的,所受到的損害也應由小虎自行承擔。
律師解讀:本案如果發生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小李完全可以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進行抗辯,而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然而,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其對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傷人的侵權案件作出了“最嚴格”的規定,即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從《侵權責任法》第78條和第80條的對比即可看出,在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傷人的情況下,即便被侵權人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事故發生的,飼養人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其飼養禁止飼養動物的行為本身即為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其也應當要為其違法行為而承擔責任。
而對于何種犬類屬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各地的規定都均有不同。對于廣州而言,《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及相應的禁養犬類名目明確規定了西藏獒犬等36種犬類屬于禁止飼養的犬類。因此,如果本案發生在廣州,小李則必須為其飼養禁養犬類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2
浴照上網網站拒刪咋辦?
律師:未接投訴電話的網站也要賠
案例:楊小姐與劉先生原為一對情侶,但在相處一段時間之后,楊小姐覺得兩人性格不合,便提出了分手。劉先生在苦苦哀求仍然無法挽回愛情的情況下,便發狠將兩人交往期間其所偷拍的楊小姐洗澡的相片上傳到了博客上。網友在看過相片后,又轉載到了其他網頁上。楊小姐在獲知此事后,便馬上致電部分網站的管理方,要求其將網頁刪除。而網站管理方卻對其未予理睬。此后,由于網絡轉載流傳的速度過快,楊小姐未能一一致電所有登載了其照片的網站,在迫于無奈之下,楊小姐便將劉先生和已致電及未致電的刊登了其照片的網站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精神損失等責任。
律師解讀:本案例是典型的涉及網絡侵權的案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即對此種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本案中,劉先生將楊小姐的私隱照片上傳到網絡上進行公開,無疑已經侵犯了楊小姐的隱私權。而對于接到楊小姐來電卻未撤下照片的網站,以及未主動撤下照片的網站,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的,應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經正常分析即可得知楊小姐洗澡的照片是被人偷拍的,因此在楊小姐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后其未采取必要措施撤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對于未接到楊小姐電話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款規定了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被侵權人需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過錯。楊小姐的洗澡照片本身即屬于禁止傳播的信息,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刊登其照片時即應當知道該照片不能進行傳播。為此,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點評律師: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肖勝方
亮點一覽
醫院過度檢查屬侵權
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另外,《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賦予醫院“緊急救護權”
2007年,孕婦李麗云難產,其丈夫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醫護人員束手無策,李麗云在3小時后死亡。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賦予醫護人員“緊急救護權”。該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參與互動(0) | 【編輯:巫峰】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