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江門市將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積金”制度。日前,《江門市市直廉政公積金試行辦法》正式印發。(《南方日報》6月29日)
據了解,廣東江門市將推行的廉政公積金類似于住房公積金,是在一定時期內,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繳納存入個人賬戶,如個人沒有發生違紀,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還,直至退休;如個人違紀違法,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上繳國庫。不過,新聞只告訴我們不同級別的干部交納廉政公積金的標準,卻沒有告訴我們財政出資的標準,只說“按照繳存規定,每年財政支出預算近2000萬元”。
有論者說,廉政公積金制度體現一種經濟防腐治腐的思維,相較于以往的道德說教,無疑更加務實和人性化。一是增加了公務員的腐敗機會成本;二是解決了公務員管理制度中經濟激勵的缺失問題,變“馬后炮”式的事后懲戒為事前的激勵與約束。
這并不表明廉政公積金制度毫無缺陷。從資金來源看,公務員拿自己的部分薪金來抵押,納稅人再補貼一些資金來激勵,并實行互相捆綁。問題是,公務員保持廉潔從政是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他們也已經依法享受了公務員應有的待遇,怎么能讓納稅人再出一筆錢來購買廉潔呢?從法治的角度看,公務員保持廉潔不需要獎勵,而只應該對不廉潔者進行懲罰。難道我們會對不犯法的全體公民發獎金嗎?
從實踐上看,廉政公積金制度也未必就能買來公務員廉潔。既然試圖通過經濟手段來防止腐敗,也就應該從利益的角度來剖析問題。如果廉政公積金的數額過小,就可能不足以抵沖腐敗的誘惑力;如果廉政公積金的數額過大,則個人繳納數過大固然有難度,財政補貼太多也會難以承擔。即以目前的標準看,廳級干部繳存標準1600元/月,一年近2萬元,如果財政同比例出資,則一年的廉政公積金為4萬元,當一個腐敗的交通廳長動輒受賄幾百、上千萬元時,4萬元的砝碼顯然太輕,何況他們還有著不被發現的僥幸心理。而對于大多數本來就不可能或不打算搞腐敗的公務員來說,廉政公積金的全部意義只是多了一份數目可觀的福利補貼。
負責起草《辦法》的相關人士表示,“(廉政公積金)作為公務員履行廉政勤政責任的一種經濟獎懲機制,在全省可以說是一大創新舉措”。而受訪市民則認為,“這就是上世紀90年代的‘高薪養廉’吧?”“每年硬性淘汰3%的公務員,比什么廉政都好”。
我覺得,諸如此類不太靠譜的廉政措施頻頻出臺,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它們都是由官員自己制定的,趨利避害在所難免。江門市廉政公積金制度能不能預防腐敗還說不定,卻可以動用公共財政為公務員們增加福利,這其實含有權力自肥的因素。如果真的希望探索預防腐敗,為什么不推行世界公認的成功經驗,實行財政支出公開和官員財產公開兩個陽光法案?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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