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昨日,湖北省律協醫療交通事故糾紛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律師付軍解析,該部法律首次明確精神賠償、化解“同命不同價”賠償問題,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醫療損害賠償等,凸現五大亮點。
據介紹,《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今年6月,省律師協會專門組織全省600余位律師,舉辦“2010湖北侵權責任法律論壇”,探討此部法律。
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付軍介紹,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一直未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從法律規定看,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而侵害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
化解“同命不同價”難題
《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意味著在交通、礦山或環境污染等事故中,引起多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可以“同命同價”。
據了解,此前我國相關的賠償標準,還是沿用2003年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易讓同一或同類案件中不同戶籍身份的受害人所獲賠償金相比懸殊,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議。
出借車輛出事由使用人擔責
7月1日以后,出借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擔責任,車輛所有人可不負責。
付軍介紹,之前的法律規定,出借的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也要負相應責任。
《侵權責任法》則明確規定,車輛出借后,若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借車方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除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外,車主無需賠償。
此外,也對盜搶車輛肇事作出明確規定。車輛被盜或被搶發生交通事故,由盜竊、搶劫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可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不經家屬簽字同意,醫院也可手術
2007年11月,一次“拒簽事件”曾經轟動全國。當時,患者家屬多次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最終導致孕婦及胎兒雙亡。至今,雙方仍各執一詞:患者家屬堅持認為責任在院方,而衛生部門表示醫院已經盡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可立即實施醫療措施。這一規定將解決上述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醫生亂開檢查單屬違法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生亂開檢查單,讓患者作不必要的檢查屬違法。近年來,“看病貴”一直困擾著老百姓。少數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為創收亂開檢查單,迫使患者作不必要的檢查,嚴重損害患者權益。
為避免此類現象發生,《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違法診療,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付軍說,如何認定違法診療,此法未作解釋,還應作進一步細化,才具操作性。(記者馮勁松 通訊員陳亮 實習生劉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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