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4日電 國家審計署今日公布了關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公告(第2號)。公告公布了中央及地方財政安排救災款物審計情況、社會捐贈救災款物審計情況以及“特殊黨費”審計情況,并提出了審計建議。
以下是審計公告全文:
審計署關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公告(第2號)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審計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立即部署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以下簡稱救災款物)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全方位、全過程跟蹤審計。截至目前,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已組織10650名審計人員對19850個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審計,包括中央部門和單位19個、省級的520個、地級的4289個、縣級的15022個;對四川、甘肅、陜西等3個地震重災省的1068個鄉鎮和2451個村進行了延伸審計,對14587個受災戶進行了入戶調查。對3省審計的資金總量為289.46億元。本次審計的目標是,促進救災款物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完整、公平公正、合規有效、規范有序、公開透明,確保不出問題或少出問題,向人民群眾交一本明白賬、放心賬。審計范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救災款物、國內國際社會捐贈款物及中國共產黨黨員自愿繳納的“特殊黨費”。為嚴明審計工作紀律,確保審計質量,審計署制定了關于嚴格救災款物審計紀律的規定。審計署還通過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和網址收集問題線索進行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等要求,現將截至6月12日的救災款物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中央及地方財政安排救災款物審計情況
(一)安排、撥付、管理和使用基本情況。
截至6月12日,中央財政共安排抗震救災資金190.09億元,其中:直接安排專項補助資金104.25億元,通過交通部、衛生部等中央部門和相關單位安排資金69.85億元,安排用于災區糧食調撥經費、小麥收購和代儲經費、災區市場供應經費、救災物資采購經費及教育抗震救災補助的資金15.99億元。此外,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還安排財政性救災款物65.91億元。
四川、陜西、甘肅、云南和重慶5個地震受災省市收到各級財政性救災資金共計184.76億元,已支出59.47億元,其中:綜合財力補助支出1.48億元,民政救濟支出29.16億元,衛生支出4.72億元,物資儲備和調運支出4.18億元,基礎設施搶修支出10.03億元,公安、教育、廣電等救災支出4.83億元,其他支出5.07億元。
(二)審計評價。
地震發生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領導堅強、反應迅速、措施有力、工作透明,迅速依法緊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要求中央國家機關今年的公用經費支出一律比預算減少5%,切實減少會議、接待、差旅和公車使用支出,壓縮出國團組,控制公車購置,安排撥付了巨額救災款物,緊急撥付調往災區。為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中央專門召開抗震救災款物監管工作會議,成立了抗震救災款物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并組織對抗震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監督。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有關部門緊急制定了《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的緊急通知》、《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加強救災款物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救災款物按照專款專用和重點使用的原則安排使用,有效保證了災區群眾在衣、食、住、醫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和抗震救災重點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央還將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
截至目前,審計尚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三)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對各級財政安排的救災款物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是:管理不夠規范、政策不夠完善、執行不完全到位等。
1.部分鄉鎮尚未完全落實“每天一斤糧、十元錢”的救助政策。如四川省汶川、黑水、茂縣和理縣等4個重災縣應領取臨時生活救助款的65個鄉鎮中,由于交通阻塞、災情統計核查難度較大等原因,只有28個鄉鎮按時領到了救助款,理縣的各鄉鎮均未領到;漢源縣一些鄉鎮要求受災群眾承諾拆除地震受損房屋才發給其補助款和救濟糧。審計指出問題后,這些地方正按國家規定積極整改,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落實救助政策。
2.個別地方在國家統一規定的地震遇難者撫慰金之外,又發放了地方撫慰金,且各地標準不統一,易引起相互攀比、產生矛盾。審計已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這些部門和地方正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規定。
3.個別地方多領財政補助。如漢源縣由于一些鄉鎮交通通訊中斷,災情核實困難,統計出現差錯,導致重復統計、多報多領財政補助金1333萬元和補助糧133萬斤。審計指出問題后,漢源縣有關部門正在重新核實災情,待重新核準情況后退回多領取的補助金和救濟糧,有關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
4.一些政府部門、財政撥款單位使用本部門、本單位經費等給災區的援助款,被統計到社會捐贈資金范圍,造成救災款物統計上的不規范。審計指出問題后,有關部門對此類資金正據實分清類別統計、逐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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