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檢察人員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執法過錯,是指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
對具有執法過錯的檢察人員,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責任與處罰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根據執法過錯責任人的過錯事實、情節、后果及態度,作出下列處理: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到上級人民檢察院檢討責任;
(二)組織處理。包括暫停執行職務、調離執法崗位、延期晉級晉職、責令辭職、免職、調離檢察機關、辭退;
(三)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理。執法過錯構成違紀的,應當依照檢察紀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第五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報告并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執法過錯責任人能夠承認并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執法過錯責任人明知有執法過錯而不予糾正或者阻礙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六條 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內設部門負責人對發生在職責范圍內的執法過錯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不予追究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于及時發現、制止、糾正檢察人員執法過錯并有突出成績的人民檢察院和檢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七條 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
(三)違法違規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四)違法違規限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超越刑事案件管轄初查、立案的;
(六)非法搜查或者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七)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款物,或者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
(八)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者拖延賠償的;
(九)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其他違反訴訟程序或者執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 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被錯誤處理的;
(二)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遺漏的;
(三)錯誤或者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
(六)舉報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款物遺失、損毀的;
(七)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矛盾激化,引起涉檢信訪人多次上訪、越級上訪的;
(九)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九條 檢察人員個人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個人承擔責任。
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第十條 承辦人員的意見經主管人員審核批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和主管人員分別承擔責任。
主管人員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員的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主管人員承擔責任。
承辦人員因執行主管人員的錯誤命令、決定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主管人員承擔責任。承辦人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人員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主管人員作出錯誤命令、決定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主管人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經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意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有關人員分別承擔責任。
上級人民檢察院不采納或者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下級人民檢察院因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下級人民檢察院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命令、決定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
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集體討論結果錯誤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執法辦案活動中雖有錯誤發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檢察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一)檢察人員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
(二)有關法律、紀律規定免予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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