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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殷祚桂
北歐五國是世界上最廉政的地區之一,在國際有關廉政評比中一直處于最廉政的10個國家之列。但同時,北歐也是對腐敗處刑最輕的地方,如芬蘭對腐敗犯罪的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4年。
在我國,一談到治理腐敗,很多人會立刻想到用重典。可惜的是,這么多年來,從胡長清、成克杰等到鄭筱萸對個別腐敗分子的懲處不可謂不嚴厲,但腐敗的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為什么我們的重典反腐成效不理想,而北歐不用重典,卻反而把廉政建設搞得有聲有色?
全方位的監督體系,是北歐廉政建設的保證。北歐國家普遍建立起了議會監督、政黨監督、專門機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五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們的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織起了一道嚴密的法網,做到了有罪必罰,打消了貪官的僥幸心理。
在北歐,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十分重要。2002年5月芬蘭《晚報》披露,文化部長蘇維•林登利用職務之便批準向其擁有股份的一家高爾夫公司提供17萬歐元的政府贊助,引起有關部門調查。一周之內,林登便被迫辭職。
在芬蘭,政府檔案館以及公共部門的所有檔案材料不僅對專家和研究人員開放,而且也對新聞界和公眾開放。總統府門口沒有警衛,只有一個秘書負責接待,總統可以隨時應約與任何公民進行平等交談。瑞典是最早開放政府記錄供民眾查詢的國家,早在23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官員直至首相的財產及納稅清單,該制度一直延續至今。如果哪個官員賬戶上出現了不明進項或不正常消費,可能就要接受調查。
相比之下,我們的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還相當匱乏,尤其是對各部門各地區一把手的監督更是缺少有效措施。君不見,鄭筱萸等人在位時呼風喚雨,風光無限,沒有任何質疑的聲音可以有效地發出。甚至,有時他們正是在媒體的吹捧和無數的榮譽中,不斷地邊腐邊升,直到因為某件偶然事件才“偶然”獲罪,比如剛剛落馬的龐家鈺,歷任寶雞市委秘書長、市長、市委書記、陜西省政協副主席,如果不是他后院偶然起火,被情婦所扳倒,恐怕他還在臺上作威作福呢。
防范腐敗的發生,我們不可能寄希望于“運動”和“嚴打”;用降低死刑的門檻,“從重”、“從快”地殺貪官,這樣反腐敗恐怕并非治本之策。北歐國家的清廉告訴我們,在中國,制約腐敗的根本出路在于建構國家廉政體系,加強法律和經濟制度的建設,構建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監控和規范權力的運作方式,讓人們心中形成“當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觀念,使掌權者欲貪而不能貪。
(摘自《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