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3日電 《澳門日報》今日在頭條刊發報道稱,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嚴重貪瀆案延續篇,22日在終審法院宣判。合議庭主席岑浩輝狠批歐文龍在批地或換地申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顛倒行政審批程序,以“預先批示”左右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決定,令有關部門審批程序形同虛設。
法官更用“瘋狂地公然斂財,視法如無物”來形容歐文龍貪得無厭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澳門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裁定歐文龍24項罪名成立。
由于本案審理的事實發生在去年1月首案判決前,適用于數罪并罰原則,歐文龍在兩案共觸犯81項罪行,若刑期全部獨立計算,將要服刑368年9個月,但特區法律規定數罪并罰刑期最高上限30年,故法官判單一刑期為28年6個月,科處24萬澳門元罰金,充公其4080多萬元的不法財產。
在不足1小時宣判中,現正服刑的歐文龍坐在被告席低頭不語,在聽到要多服1年半監禁后顯得相當平靜,與首案判決相比,判若兩人。至法官退席離庭時,他有禮地向法官鞠躬,依舊低頭由獄警押離法庭。
終審法院院長、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宣讀判決書時,直斥歐文龍身為特區政府工務領域的主要官員,不顧其應履行的職責和應負的義務,無視法律規定和行政指引,利用其職權和影響,把行政審批程序變為自己謀取巨額私利的工具,以作出有利于行賄者利益的行為作回報,使有關行政程序形同虛設,完全失去技術審查的功能,嚴重妨礙行政機構在工務領域行使其公權力,令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行使職能時不能作出應有的專業技術分析,偏袒行賄方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同時,歐蓄意利用商業和金融工具,掩飾其受賄所得利益,破壞經濟體系和財產流通的純潔性。
歐文龍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澳門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損害了法治制度,充分顯示其貪得無厭,瘋狂地公然斂財,肆無忌憚,視法律如無物,其故意程度極高,整體犯罪情節相當惡劣。犯罪次數之多,經歷時間之長,前所未見。
歐文龍在本案中被控28項控罪。合議庭經商議后裁定他24項控罪成立。至于歐文龍與陳連因和吳卓權有關的11項公共工程或私人項目,除青洲社屋建造工程B及C樓未被證實外,其余10項俱被認定。
由于本案事實發生在去年1月首階段判決前,適用于數罪并罰原則,歐文龍在兩案一共觸犯81項罪行,若刑期全部獨立計算,將要服刑368年9個月,但依法數罪并罰,故法官判單一刑罰為28年6個月徒刑,罰款24萬澳門元。至于涉及本案受賄罪有關的財產利益,充公折合4084多萬澳門元歸特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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