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轟動一時的港商陳浩唯向中山中院索要1.1億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案,8月22日上午在省高院二審開庭。據悉,港商索要國家賠償超過億元,此案在廣東境內尚屬首例。
1992年12月8日澳門中信公司與上?荡蠊窘M建中山康大中信聯合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舊康大公司),聯合開發中山市三鄉鎮的442畝工業用地作商住樓,相關的0025號土地證上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舊康大公司。
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上?荡蠊九c澳門中信公司展開了土地爭奪戰。省法院判決該地塊的使用權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
省法院判決生效后,上?荡蠊九c澳門中信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又達成和解,這442畝土地使用權歸澳門中信公司自主開發,與上?荡蠊緹o關。2000年2月,澳門中信公司與江門蓬江公司合資成立新康大公司。港商陳浩唯正是新康大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2001年1月10日,上海康大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執行省法院判決,請求將這442畝土地使用權過戶到該公司。中山中院裁定,終結執行省法院判決。
新康大法人代表陳浩唯認為,中山中院違法行使職權,擅自繼續執行,將其名下價值1.1億元的110畝商住土地使用權執行分割。其后連續多次錯誤查封其名下的330畝商住土地等行為。對此,陳浩唯多次提出執行異議,中山中院卻不予依法審查處理,且繼續違法扣押0025號土地證,導致陳浩唯的0025號土地無法開發,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2006年12月,陳浩唯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中山中院違法行使職權,要求國家賠償人民幣1.1億元。
今年4月12日,中山中院駁回了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浩唯的訴訟請求,認為對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繼承等事實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自該事實行為完成之日起就產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后果,并不以履行過戶登記為要件。
陳浩唯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今日開庭審理。(陳球、曾德軍、馬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