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1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旅游局長安棟梁在回復立法議員梁玉華的書面質詢時指出,特區政府一向對“零團費”、“負團費”及“買頭”等現象十分關注,也有跟進由澳門業界設立的“澳門游”最低團費方案。旅游局冀與業界共同促進旅游業持續發展。
基本團費非法例強制
安棟梁表示,有關方案針對打擊“零團費”、“負團費”,鼓勵制定“合理成本、誠信經營”的措施,但基本團費規定只是業界的建議及共識,并非法例強制性規定。基于自由市場原則,團費是按實際需求而厘訂出最佳價格,有關基本團費的建議能否落實執行,有賴業界的積極參與及自我監督,旅游局也樂意提供所需協助。
為使旅客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的禍害及危機,旅游局即將推出與業界共同制作的小冊子,提醒來澳旅客相關注意事項。
導游屬自聘自由職業
至于旅游從業員,安棟梁指根據規管模式可分為受雇和自雇兩類,現行的旅行社業務及導游職業規章所規定,導游屬于自由職業,為自聘人士,具有百分百的自由度和自主權。
安棟梁表示,上述規定是立法者在1993年編寫當時的旅行社業務及導游職業規章時的一個取向。
當時立法者在聽取業界意見并獲得他們同意后,認為強制規定導游為全職員工及厘訂導游最低工資可能會妨礙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因而沒有朝此方向考慮。2003年修訂第48/98/M號法令時,經聽取業界意見后,也維持導游屬于自由職業這個取向。另根據自由職業章程,導游是按其提供之服務收取報酬,其每周及每年的休息時間全由導游自行選擇。
納入社保自雇勞工類
除上述規則外,考慮到導游代表團體所表達憂慮后,特區政府已于2006年將導游納入社會保障供款制度之自雇勞工類別,進一步加強導游的社會保障。
此外,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48/98/M號法令規定,當中明確禁止了旅行社向導游要求或收受金錢、財產利益或任何其它利益,且由業界與旅游局共同制訂的“澳門游”接待社的管理機制文件中也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向導游收取任何部分或全部費用,但上述規定之保障必須有賴于相關人士的舉報及舉證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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