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明借暗賄”新型腐敗犯罪
近年來,在中央和地方嚴厲打擊職務犯罪的背景下,一些腐敗分子“另辟蹊徑”,一種以“借”為名的新型受賄犯罪浮出水面,權力尋租再添新變種,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調查。
“明借暗賄”——貪官斂財有“新招”
今年4月12日,廣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處原副處長李力“明借實賄”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受賄罪成立。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借”為名的受賄案。
經查明,2011年初,李力借參與籌辦第九屆中國藝術節的職務便利,向廣州某承包商透露招標信息,幫助其順利中標,事后以“借錢炒股”為名,收受該承包商16.5萬元“借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力借款符合“明借實賄”的特征,判決其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幣394980元上繳國庫。
無獨有偶。2011年11月,浙江嘉興南湖區七星鎮原副鎮長高金連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高金連的受賄同樣是采取“借”的形式。他用“借”來的錢買下一套130平方米的大房子,給自己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還給女兒買了一輛豐田轎車……
類似的案件,近年來在全國多地時有發生。以“借”為名,儼然已成為當下部分腐敗官員進行“權力尋租”的擋箭牌。法律專家認為,與傳統賄賂案件相比,以“借”為名的賄賂犯罪更具隱蔽性和迷惑性。
在“借用”的名義下,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交易不再是“偷偷摸摸”,甚至變得有些明目張膽;即便東窗事發,還可以“借用”為說辭,遮掩其貪腐犯罪的事實。
“一般民法上的借貸關系完全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是一種互助互濟的行為,不附加與借貸無關的其他條件;而以借貸為名的行賄受賄雙方,是直接依附于受賄人的職權而違心出借,受賄人以借入為名收受賄賂,并為出借者謀取利益。”刑事辯護律師、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分析說。
如何認定是關鍵也是難點
記者采訪了解到,“明借暗賄”式腐敗行為披著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其犯罪事實的認定過程相對復雜,這對新形勢下反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羅猛等表示,以“借”為名賄賂案件的證據形式以言詞證據為主,對口供的依賴性較強,容易被翻證翻供;在無法獲取直接證據時,只有通過獲取其他間接證據來進行推定,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案件認定的難度。
法律專家表示,在偵辦賄賂案件中,無論是行賄一方還是受賄一方,都有可能主張涉案款項性質為“借款”。但是,在事實的認定過程中,除口供外,還必須綜合考量主觀、客觀多種因素。
由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這一受賄罪的認定標準,列出了“有無正當、合理借款事由”,“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是否有歸還的能力”等7個方面的考量因素,認定過程之復雜可見一斑。
專家表示,這種犯罪最終認定還是以權錢交易為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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