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后調整工作崗位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近日,云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對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后的任職影響期作出明確要求。
該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有10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獨斷專行、決策失誤,濫用職權、違法行政,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不求進取、平庸無為,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態度冷漠、作風粗暴,鋪張浪費、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監督,監管不力、處置不當等,并具體細化為45種情形。另外,對違反《廉政準則》等問責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嚴格規定對受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視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單獨使用或并用以下10種問責方式: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條件,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記者 黃 波 通訊員張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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