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在互聯網和媒體上都公開過審計結果,哪里還涉什么密!”“你都說我們已經向社會公開了結果,那你還要求我們公開什么呢?”
張先生以“感興趣、做研究”為由,要求云南省審計廳公開對云南某公司的審計結果,卻被以“涉及商業和國家秘密”為由駁回申請。張先生不服,將云南省審計廳一紙訴狀告上公堂。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律師的張先生,是在接手案件時對云南省審計廳的審計結果產生了質疑,而雙方“說理”又說到了法庭上。昨日(21日)上午,五華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中案”。
回顧
“公民”要求公開政府信息
張先生表示,云南省審計廳曾對老撾水泥有限公司(老撾萬榮水泥二廠)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方——云南某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省檢察院根據該份審計結果,以涉嫌貪污對該公司原總經理曹某采取了強制措施。作為曹某的辯護律師,張先生經過調查,認為云南省審計廳作出的審計結果“有問題”,遂于去年12月幾次向審計廳提出申請,要求公開云南某公司的審計結果。前兩次,他用的是“律師”這個身份,審計廳沒有受理。12月30日,張先生以“公民”身份再次提出申請,理由是“感興趣;正在對云南對外投資項目做專項研究”。這次審計廳受理了,但以“涉及商業和國家秘密”為由駁回了申請。
“不管是作為一名納稅人,還是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都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張先生認為,省審計廳在多家媒體和互聯網上曾對該審計結果進行過公示,不存在什么涉密的內容。今年5月,其一紙訴狀將云南省審計廳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駁回他申請的告知書,并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庭審
“內容涉密,故駁回申請”
張先生在庭審上認為,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公正地接受公眾監督。“我申請公開的信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技術等相對敏感信息并不作要求,不屬于國家秘密,也不涉及商業秘密。”同時他表示,該次審計作為國內第一次境外審計,自己很有興趣學習,并希望對審計報告作深入研究。
而云南省審計廳對自己被推上被告席顯得有些無奈。其代理人表示,前兩次沒有受理張先生的申請,是因為對方提供的材料不全。第三次,他們依法審查并作出《云南省審計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告訴張先生由于其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密,不能對其公開;張先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省政府審查后,同樣駁回其申請;同時,審計廳還向審計對象——云南某公司發了函,得到的答復是審計結果確實涉密,要求不予公開。
“張先生混淆了‘審計’和‘審計調查’這兩個概念!”審計廳代理人稱,對云南某公司所做的是“審計調查”,而不是“審計”。“審計調查”的結果是設了密級的,不能向社會公開,而張先生要求公開審計報告,“我們根本沒有這個報告。”對于張先生所稱,審計廳曾在媒體和互聯網上有過公示,審計廳代理人表示,公開的部分是依法能夠進行公示的,不涉密的部分。
由于本案較復雜,法官表示將在合議之后再作判決。
律師說法
本案中,張先生曾用了兩種身份向審計廳提出申請。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才能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呢?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可以理解為任何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組織都有權申請,從該條例看,申請信息公開并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理由”。
但李春光表示,按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如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在本案中,審計廳向審計對象云南某公司發函就屬于這種情況。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李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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