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備受矚目的侵權責任法終于正式實施了。
作為中國內地研究侵權責任法時間最長的學者,也是該法起草小組的核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此刻很激動。
“我從1980年開始研究侵權法,可以說用30年時間專心做了這一件事。”楊立新說,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和實施,將會在我國民事權利保護上出現一個嶄新的階段。
艱難的起草過程
侵權責任法歷經8年起草,4次審議。“作為學者,我們實際上經歷了差不多10年的努力工作,才迎來了這部法律的誕生和實施。”回想起整個起草歷程,楊立新十分感慨。
2001年年初,楊立新寫出了第一個草稿,與民法專家王利明等人反復修改,在2002年年初完成了人民大學版的侵權行為法草案建議稿,并且在當年3月召開的人大法工委專家研討會上進行了討論。
“這個建議稿就是侵權責任法的藍本。”楊立新回憶說,起草過程中很多有爭議的問題,最后都有了結果。
“就拿侵權責任法第87條來說,這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楊立新透露,在立法過程中,這條的爭論非常激烈,有人站在受害人的立場上堅決擁護,有人站在承擔責任人的立場上堅決反對。
在激烈的爭論后,雙方達成了一致:適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而不是過錯責任,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承擔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楊立新認為,該條文的最終表述在我國普遍的道德水準基礎上,較好地處理好了各方利益關系,得到多數人的擁護。
亮點迭出有重大突破
首次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增加了隱私權的保護,追究網絡侵權責任,首次提出死亡賠償“同命同價”……由于許多內容是在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甫一亮相,便廣受關注。
作為研究者、起草者的楊立新又是如何看待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呢?
“侵權責任法以單行法形式出現,是個嶄新的做法,具有開創性,擴展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空間。”楊立新說,侵權責任法有92條,篇幅宏大,內容豐富,調整范圍廣闊。另外,在形式上,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采取總則和分則相結合的方式,融匯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優勢。
楊立新指出,侵權責任法設置大小搭配的雙重一般條款,大的一般條款是第二條,全面規定侵權責任的范圍、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范圍以及預留新型特殊侵權責任類型的調整空間,小的一般條款是第六條第一款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凡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仍然適用小的一般條款確定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條是根據梁慧星教授建議單獨規定的,對于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侵權賠償問題作出了規定。”楊立新表示,侵權責任法關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比較豐富、具體的。
在楊立新看來,侵權責任法的一大亮點是引進了懲罰性賠償金。“侵權責任法在堅持賠償實際損害原則的表示基礎上,適當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以制裁惡意產品侵權的行為人。”楊立新說,在究竟應當怎樣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問題上,專家們意見不一致,但立法機關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缺點可用司法解釋彌補
這部法律公布以后,也出現了一些擔憂的聲音。比如一些人認為,該法中有許多非傳統觀念,不太好接受。
“缺點是有的。”楊立新言辭懇切地舉了幾個例子,“第16條人身損害賠償、第22條精神損害賠償、第47條懲罰性賠償,都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顯得侵權責任法的實務操作性不強。”楊立新說,還有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中,將過錯推定原則改為過錯責任原則,但沒有規定相應的舉證責任緩和的規則,因此,出現了對受害患者保護不利的問題。
“但這些都是小問題,總的說來,侵權責任法是一部優秀的法律。”楊立新表示,目前有些人對侵權責任法新規定的一些制度不完全理解,因此有些誤解,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對侵權責任法理解的不斷深入,這些問題都會解決的。“即使是存在不足,也會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補充,因此也不必過于擔心。” □特別關注 本報記者張亮 本報見習記者李娜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