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5日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在官網上刊登《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嚴格限制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全文摘錄如下:
根據《保險法》第106條的規定,近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主席令,正式頒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保險法》修訂實施后,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基礎性規章,對規范保險資金運用,保障保險資金運用安全,維護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防范保險業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
《辦法》依據修訂后的《保險法》規定,系統總結了多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改革發展的成果,吸收了現行有關規定,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的原則、目的、運作模式、風險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共6章70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改革。確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協作制衡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模式,確定了三方的基本職責和法律關系,構建了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分離的風控機制,明確了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各自職責,推動保險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嚴格落實責任主體。二是細化保險資金投資渠道。依據修訂后的《保險法》有關規定,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不動產、未上市股權等新的投資領域,整合并簡化了保險資金投資比例,進一步擴大了保險資產配置的彈性和空間,有利于改善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促進保險資金投資收益增長,支持保險市場穩健持續發展。三是確立保險資金運用托管制度。規定保險投資性資產實施第三方托管,確定托管資產的獨立地位,充分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提高資金運作的規范度和透明度,進一步降低操作風險,防范道德風險,提升監管質量和效能。四是規范運用風險管理工具。嚴格限制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強化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控,《辦法》規定衍生產品交易,僅限于對沖風險,不得用于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辦法》兼顧保險資金運用的現實情況與未來需要,確保了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與有關法規共同構成較為完整的保險資金運用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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