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年1月1日起取消“土地使用金”征收
2008年12月10日 10:48 來源:解放日報 發(fā)表評論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決定》正式出臺,根據《修改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土地使用金”的征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決定》已于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1月27日由韓正市長簽發(fā)市政府第8號令公布。《修改決定》以及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即將在解放日報上全文刊載。
針對目前本市土地使用中稅費項目較多、且有重復征收的現(xiàn)象,市政府對相關收費項目進行了梳理歸并,決定取消“土地使用金”的征收,以減輕企業(yè)負擔。“土地使用金”的征收依據是1996年10月30日發(fā)布、2001年5月21日修正的市政府規(guī)章———《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征收標準具體為:按出讓地塊的面積計算,每年每平方米1元。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刪除與“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直接有關的條款。
另外,由于“土地使用金”為按年征收,因此,修改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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