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了三年之久的《長沙市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出臺,《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此舉讓日前傳得紛紛揚揚的“小產權房解凍”的傳聞不攻自破。此外《意見》還首次明確了宅基地房產繼承權等相關政策。
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宅基地
具體規定:第四條規定“村民對住宅建設用地依法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歸當地集體經濟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第二十條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地產管理處處長夏長明表示,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城鎮居民禁止購買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條款一直存在,而此次《意見》的制定依據正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因此,“小產權房”政策在現行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放松的。
聯系到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10月28日的表示,農村集體土地絕對不能搞房地產開發,小產權房合法化是一種誤讀。
這些跡象表明,小產權房的合法化或者政策松動在近期已經無望。
城鎮戶口后代可以繼承房產
具體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農轉非、接受繼承房產或經有批準權的部門已經批準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土地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能按原批準宅基地的占地情況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且不能對所屬房產進行重新改擴建,房屋所有權滅失,土地使用權隨之滅失。”
“以前關于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并沒有十分明確,特別是戶口已經遷走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沒有明確,在這次的《意見》中,都首次給予明確。”夏長明對此次新增加了關于房產繼承的內容,作了一些具體的解讀。
根據這一條款,已經擁有城市戶口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在農村的房屋所有權,但是不能進行任何形式改建,也不能改變房屋的用途。“不能拆掉重建,也不能改變以前的用途改作他用,一旦改建,房屋所有權就滅失了,土地使用權也將隨之滅失。”夏長明說。
宅基地復墾優先承包經營
具體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鼓勵村民將原有農村宅基地進行土地復墾,并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當地當年耕地開墾費標準對土地復墾者實施獎勵。
“這一條款主要是鼓勵農村的退地復耕。”夏長明介紹,根據這一條款,村民可以將自己的農村宅基地復墾,也可以在取得同意后將屬于集體的閑置宅基地進行復墾,這樣將可以更有效的節約用地,保護耕地。
除了上述新增條款,《意見》中關于“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使用面積規定”等原則性內容都有了明確細化;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村民建設住宅等相關流程也給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劉渝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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