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請廉租房家庭不得擁有任何形式自住房
2008年03月06日 10:53 來源:深圳特區報 發表評論
記者從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獲悉,隨著深圳廉租住房配租標準的調整,更多低收入和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可以從廉租房保障政策中受益。
根據剛剛正式審批通過的《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且實際在本市居住;(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辦法》提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積標準為15平方米,每戶配租面積標準為40平方米,原則上不超過45平方米。而對于該《辦法》生效之日后新開工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一律不超過40平方米。為了更加穩定地保障廉租戶的生活,《辦法》再次明確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廉租住房貨幣配租的租金補貼標準可以按照戶籍所在轄區的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確定,從原按申請人戶籍所在區的市場商品房平均指導租金80%補貼,調整為按申請人戶籍所在區的市場商品房平均指導租金全額補貼。(孫錦)
【編輯: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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