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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要履行業主義務;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物業服務費需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納;本物業區域內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禁止違章搭建、私設攤點……這些未來將在本市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以下簡稱《規約》)中規定的內容,市建委從昨天起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截至1月23日,市民可登錄市建委(www.bjjs.gov.cn)網站查看內容全文并發表建議和意見。
據市建委有關人士介紹,昨天開始公示的《臨時管理規約》實際上是由2007年3月份曾公開征求過市民意見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更名而成,法律效用二者一樣,只不過相對之前的《業主臨時公約》,《規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見在內容上進行了修改完善。
從在物業的使用、管理方面,《規約》對目前的熱點物業糾紛涉及到的問題,如未售出物業該不該交費問題,住宅商用問題等都有了明確規定。首先,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具體行為。《規約》明確,業主依法享有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參與物業管理活動、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知情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建議修改規約等權利。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業主的義務。
《規約》明確規定,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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