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租房合同簽訂后7天內,如果出租人不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將可能面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昨天,《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全文公布,該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并強調,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規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處罰
1.未按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