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釋日前剛剛出臺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時透露,截至2006年底,賬上各地約有80億元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這部分資金必須按照規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八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二是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是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四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五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六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七是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八是其他資金。
與以往資金來源相比,此次規定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新增了三條資金來源渠道。即:除中央財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補助資金以外,省級財政預算也要相應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進一步增加了資金來源。
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比例。即從原來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
三是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張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