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外墻掛廣告,經營收益歸誰?這一問題一直是廣大業主關心的焦點。記者昨日從成都市房管局獲悉,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制定的《關于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指導意見》正式出臺,根據該意見,今后凡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經營成本后,所得收益應歸建筑區劃內全體或相關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意見共6條,分別對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受托實施經營的行為規范、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與管理、共有部分經營成本的主要因素等內容作出指引性規定。
意見規定,受委托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可依約收取一定報酬,并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經營風險;物業服務企業受委托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作出具體約定,并就共有部分的經營所得收入單獨列賬,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經營所得收入的收支情況。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經營成本后,所得收益應歸建筑區劃內全體或相關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應在管理規約中明確約定;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經業主大會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經費的,業主委員會應專戶存儲并按管理規約的約定或業主大會的授權使用,業主委員會應妥善保管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布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新聞資料
物業共有部分如何確定?
關于物業共有部分,《物權法》第76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記者王玲實習生楊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