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聯合印發了《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繳存方式、繳存比例、處罰情況等方面進行了詳盡規定,以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單位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最高將被處以5萬元罰款!
繳存范圍進城務工人員可繳公積金
據了解,《辦法》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包括四類:首先,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次,對于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可參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與此同時,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也可以繳納公積金。《辦法》規定,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據悉,目前在我市,還沒有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先例。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出臺對此將起到促進作用。最后,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可參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月薪
《辦法》規定,職工本人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及單位繳存比例;而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其繳存比例。與此同時,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其繳存比例。
而對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辦法》規定,不得低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政府勞動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超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基數由管理中心每年核準調整一次。
繳存比例單位與個人應同比例繳存
《辦法》對繳存比例也進行了規定,要求單位與職工個人應同比例繳存,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其單位應繳存部分和個人應繳存部分均由個人承擔,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繳存比例超過24%的部分應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
據悉,《辦法》要求各市州統一調整繳存比例,由該市州管委會擬訂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經管委會批準,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確定的繳存比例。
處罰情況不給職工繳存最高罰5萬
《辦法》規定,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有繳存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并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立即補繳。申請緩繳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與此同時,《辦法》規定,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違反《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或補繳;逾期仍不繳存或補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袁弘 李凌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