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買的經適房可上市交易,但辦法出臺后購買的經適房上市交易一律由政府回購、保障類住房項目建設不再由開發商運作而由政府運作。昨日,北京市建委就《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以下簡稱辦法)
“企業運作”改為“政府運作”
兩個辦法中,一個突出的變化是,經適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過去市里集中建設和管理,調整為以區為主、市和區縣政府共同組織建設和管理。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本區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收購、銷售、管理、資格審核和配售,負責本區縣廉租住房的建設、收購和申請家庭的資格審核、配租管理工作。
另一個突出的變化是,在建設機制上,由過去“政府組織、企業運作”改為“政府運作、企業參與”,并由過去單一集中建設改變為集中建設與配套建設相結合。
在經適房方面,集中建設方式的項目,用地由市、區縣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并組織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配建方式的項目,由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商品住房項目中,確定經適房的建設比例。土地上市時,與商品房項目同時招標、配套建設、分別銷售、分別管理。經適房銷售價格通過競價或政府審核方式確定或調整。
廉租房的來源包括,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其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兩限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不足的可集中建設。
根據市建委公布的辦法,“自愿申請、分期輪候;封閉運行”的原則也是兩個辦法的亮點之一。市建委認為,兩個辦法的出臺,對完善北京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將發揮重要作用。
經適房上市交易補交費可適時調整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轉讓、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但可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的房屋重新作為保障住房使用。回購價格按照屆時同地段新建經適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對于辦法出臺前已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仍可按照原有規定進行再上市交易,但補交費用的標準,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適時調整。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辦法明確了經濟適用房的回購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擠出其“假性”需求者,讓經濟適用房真正成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據悉,兩個辦法自昨天開始到本月17日,在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上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加以修改完善后,將于近期頒布實施。(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