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蕓(化名)女士與浦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化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由陳女士購買該房地產公司名下的本市鎮寧路某公寓多達40套計8層樓面的公寓產權房。因房產商違約未按合同中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和消防工程安裝費,被陳女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由房產商支付陳女士物業管理費、消防工程安裝費84.5萬余元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2005年1月10日,40歲開外的陳女士與房產商簽訂 《房地產買賣合同》,由陳女士以人民幣8000萬元競拍取得鎮寧路某公寓16層至28層共計11082.35平方米房屋。房產商承諾在合同生效后45天內,將上述地產權證辦至自己的名下,在自己取得房地產權證后,陳女士即受讓其中8個樓層共計40套房屋,建筑面積約6800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11176元,轉讓價款共計7600萬元(已包含將產權過戶至陳女士名下全部稅費及其他費用),一次性支付給房產商。該合同還約定,買賣過程中各類稅費全部由房產商承擔,包括房屋轉移占有后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和通信費等費用亦由房產商支付。
同年2月22日,上述40套房屋產權過戶至陳女士名下。但房產商卻未按簽訂的合同履約,陳女士多次向房產商催討支付物業管理費等,均如石沉大海杳無音信。為此,陳女士支付了從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間,40套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安裝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并于2007年10月19日起訴到法院。而該房產商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法院查明陳女士與該房產商簽有包銷協議書,陳女士委托該房產商或該房產商指定的第三方包銷其名下的40套房屋。此后,陳女士家屬與本市某二手房代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該房產商也與該二手房代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出售協議書,并已出售了其中5套,辦妥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陳女士要求該房產商支付40套“炒房”轉移占有后的物業管理費及消防工程安裝費,其中已出售的5套房屋物業管理費計算至產權過戶當月,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雙方所約定轉移占有后該房地產使用中的費用,亦由該房產商支付,不能對抗第三人,遂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宋文明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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