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衛生院的建設成本計入房價嗎?為求解這一答案,早年購買了解困房聚德花苑的三名業主在向廣州市物價局信訪查詢后,不滿意答復,又將物價局告上法庭。此案昨日在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一告:公開房價構成屬信息公開
1998年,林先生購買了一套位于聚德花苑的解困房。然而去年,該小區原規劃中的公建配套衛生院產權被轉讓給了民營醫院。林先生認為業主們對衛生院也應當擁有產權,因為按照規定,衛生院的成本應該計入小區房價。但是,房管局在一份信訪復函中答復說該衛生院成本沒有計入業主房價。今年6月1日,林先生向房管局遞交報告,要求其撤銷該復函,并公開解困房的房價構成。6月15日,房管局書面答復業主,依據《信訪條例》決定不受理林先生的申請。
之后,林先生將房管局告到越秀區法院,以政務信息應當公開為由,要求房管局公開房價構成。今年9月,越秀區法院判決認為,林先生的請求符合《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條件,屬于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案件,不是信訪案件。但法院認為,解困房的具體售價是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而房管局是負責房地產權登記、土地管理工作,不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因此房管局答復說不受理林先生的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雖然敗訴,但林先生認為這個判決起碼認定了自己的行為屬于申請政務公開的行為,他有權利再向相關部門追問。于是,他和另外其他兩名業主又把市物價局告上法庭。
二告:衛生院成本未計入房價?
2007年7月31日,市物價局作出的《關于要求提供聚德花苑解困房售價成本構成等問題的答復》稱:“根據市住建辦和海珠區衛生局簽訂的協議書,建成后產權屬海珠區衛生局,也由衛生局管理。因此當時市住建辦沒有將該衛生院的建設成本費用報送我局審核,該筆費用也沒有計入房價。”三名業主認為,市物價局作出的“該筆費用(衛生院的建設成本費用)也沒有計入房價”的認定行為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請求法院判定該認定無效。
市物價局答辯稱,“大塘解困小區衛生院的建設成本費用沒有計入聚德花苑解困房房價”的表述是該局針對原告等聚德花苑業主的信訪答復,該行為并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另外,市物價局還舉證稱,大塘解困小區衛生院由海珠區衛生局投資建設,市住建辦沒有將大塘解困小區衛生院的建設成本費用報送該局審核。
但原告業主則指責,海珠區衛生局作為海珠區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其任何投資都必須要獲得計劃部門的立項和海珠區政府的同意,財政部門才可以撥款。然而,被告卻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此外,被告所指“大塘解困小區住宅價格成本構成中不包含大塘解困小區衛生院的建設費用”,所根據的是在原告等廣大業主購買了第一期解困房之后大塘小區二期安居房的有關文件。然而,原告等廣大業主都是在二期售價《構成表》和《報批表》制作之前購買第一期房屋的,被告不能舉證否定作為小區衛生院的建設成本應該依法包含在第一期的房價中已經向被告報送,并得到被告的審核。(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