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馨通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選了“新管家”,而老物業公司卻拒絕退出,并且拿出了物業管理用房的房產證,原來物業管理用房早被開發商賣給了老物業。這讓業主們大吃一驚,他們只得將開發商和老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開發商與老物業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審理。
2005年12月,馨通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然而在與原物業公司即北京喜萊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接中,喜萊達公司拒絕交接物業管理用房,并稱物業管理用房歸其所有,出示了房產證予以證明。
業主委員會這才了解到,小區里建筑面積為178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已被開發商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在2004年轉讓給了喜萊達公司。
業主委員會認為,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將自己無權處分的物業管理用房轉讓給北京喜萊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嚴重侵犯了小區業主的權利。
開發商當庭答辯指出,“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這個說法出處在《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但是在《物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馨通家園小區已經竣工了,物業管理用房沒有納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也就不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業主沒出錢,誰投資誰受益,我們有權把這房子賣了。”據了解,在購房合同中,雙方沒有對物業管理用房的公攤進行約定。
“把是否公攤作為確定權屬的依據,這是一個看似合理的陷阱。”業委會的代理人反駁說,沒公攤的配套設施面積不見得業主沒有掏錢。建設部規定非經營性用房納入建設成本,開發商不會好心到為業主掏錢。配套設施是否納入成本是個專業性問題,只有開發商提供全套賬本,否則很難查清,而且小區配套設施應無償轉讓。
業委會認為,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有法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義務,而沒有擅自處分的權利,物業管理用房是法律強行禁止交易的標的物,所以買賣合同無效。(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