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協議簽訂之后,總用地面積縮水,總建筑面積增加。綠地減少,小區變擁擠了。這一切都是在回遷居民準備入住時才知道的,違約行為引起近200戶回遷居民的不滿——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新天地小區的回遷戶陳至利和高亞紅將該市規劃局和該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訴訟理由是,開發商違規增加建筑面積,小區樓盤擁擠,綠地面積縮水,造成回遷戶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要求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這起糾紛引起廣泛關注。
搬家前夕才發現小區樓房過分擁擠
新天地小區是2005年10月才建成的。走進小區,放眼望去,樓新草秀。由南向北,從兩層別墅、六層樓房,到十余層的高層建筑,鱗次櫛比!斑@么好的小區,回遷戶怎么還有意見?”閃過這個念頭后,回遷戶高亞紅將記者領到了坐落在小區最北端的一座七層高的樓下,她說:“這里就是我們的回遷房。與小區整體環境相比,這里綠地少了,樓層高了,密度大了,道路也顯得窄了!薄斑@不是我們當初和政府、開發商簽訂協議時要的房。我們在政府的協調下,與開發商簽訂回遷協議后,開發商在不告知我們的情況下,違規增加了2萬平方米的建筑,市規劃部門則在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批準了開發商的申請!备邅喖t說。
回遷戶:開發商違規建房
高亞紅告訴記者,2002年底,寧波市政府決定開發江東區。作為江東區居民,他們非常支持政府這項舉措。她說他們這些回遷戶原是江東區福明街道戚隘橋村的居民,有了政府的協調,在不長的時間內,他們全都與開發商簽訂了回遷協議,并且搬到了由開發商為他們搭建的臨時住房內。但四年過去了,他們還沒能從臨時住房里搬出來。
“2005年10月,當開發商發布公告,要求我們這些回遷戶參加抽簽選房時我們才發現,眼前的小區和當年承諾給我們的新天地小區有很大差距:一個差距是小區內樓房位置分布不均,南面的別墅區占據了大片土地和綠地,而回遷樓房間距明顯小于商品樓房的間距;二是小區用地面積比原設計規劃減少1600多平方米,開發商在違反必要程序的情況下,特別是已經和我們這些回遷戶簽訂了協議的情況下,卻違反協議增加了近兩萬平方米的建筑面積!
高亞紅拿出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市房審(2002)18號文件《關于新天地住宅小區初步設計方案調整會審會議紀要》和寧波市計委甬計投(2002)627號文件《關于同意新天地住宅小區初步設計的批復》給記者看,說當年她們就是依據這些文件和批復才與開發商簽訂協議的。在這個文件里,寧波市計委批準新天地小區建設指標為:總用地面積950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43700平方米,建筑密度為26.3%,容積率為1.47。但開發商將小區的建設指標變更了,實際情況是:總用地面積縮小為93393平方米,總建筑面積增加為162557平方米。該建設指標沒有再報寧波市計委批準。
“用地面積縮小,建筑面積增加,這必然會降低我們回遷居民的住房環境質量、減少我們房屋的市場價值,損害我們當初簽訂合同時所預期的利益!备邅喖t說。
規劃局、開發商:改變標準為多安置回遷戶
庭審中,市規劃局及新天地小區的開發商均承認小區改變設計標準確實是在與回遷戶簽訂回遷協議之后,但兩家均認為他們不違規。開發商辯稱改變標準是經過市規劃局許可的;市規劃局和開發商同時認為,改變新天地小區的設計標準是為了安置更多的回遷戶,同時,兩被告認為他們這樣做不是為了謀取利益。回遷戶陳至利則對記者說,開發商和規劃局一直聲稱其增加建筑面積是因為要安排更多的被拆遷戶回遷,是基于社會責任,這種辯解是沒有證據進行佐證的。相反,我們調查的結果卻顯示,違規增加的建筑面積不過是打著多安排回遷戶的幌子來謀取更多利益。我們的調查結果是,增加的用于安置回遷的面積僅為4243平方米,而用于銷售牟利的地下室和底層車庫卻為10573平方米、底商及商場夾層為3311平方米。用于牟利面積占到增加部分的70%,這怎么能說是為安置更多回遷居民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呢?代理此案的王才亮律師也對記者說,此案凸現了政府中個別部門不按政策法規辦事,不按程序辦事,為開發商謀取利益開綠燈的行為。王律師說,無論市規劃局還是小區開發商,在此案中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需要持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申請,然后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建設用地的使用。建設單位持上述批準文件申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最后持上述文件申請工程施工許可。寧波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對此也有更加詳細的規定。先立項,經上級批準后才可能進行建設用地規劃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建筑工程設計或者工程規劃等方面的報批工作,這是建設工程的必須程序,如果改變設計同樣要經過這一程序!痹陔x新天地小區幾公里的一個靠近農田院落,早在一年前就應該入住新天地小區的回遷戶,仍住在開發商為他們臨時搭建的簡易房里;剡w戶表示,他們是江東區開發的堅定支持者,他們要討回一個公道,不能讓違規辦事的人無視他們的正當權益。
目前,此案正在寧波市中級法院審理,開發商的代理人向法院和回遷戶表示愿意通過調解解決此次紛爭,使回遷戶盡早搬離臨時住房,住進一年前就應入住的新居。(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