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行政訴訟、農村土地征收或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行政訴訟等社會影響大的行政案件應當最大限度地采取協調方式處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福建省高級法院日前出臺有關意見,對加強行政爭議協調解決作出了明確規定。
福建省高級法院副院長何鳴說:“根據這一意見,福建省各級法院將著力構建‘全面、全程、全員’的訴訟調解體系,在行政爭議案件中,法院在堅持合法性審查的前提下,積極主動采用協調方式解決爭議,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意見,福建各級法院要建立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通過聯席會議、信息溝通、司法建議等方式,積極組織協調行政訴訟當事雙方協商,在妥善解決爭議基礎上通過撤訴或其他方式結案,維護社會穩定。
意見要求,對社會影響大、關系社會穩定的重大行政案件,福建各級法院要最大限度地采取協調方式處理:群體性行政訴訟,因農村土地征收引發的行政訴訟,因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行政訴訟,因企業改制引發的行政訴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訴訟,因資源、環保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行政訴訟,依法判決不利于徹底解決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確有困難及其他更適宜協調方式處理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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