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轉6年條件仍不具備?
有學者認為短期開征物業稅,條件還不具備。張斌稱,物業稅配套工作很大,相關信息要組成一個完備的數據庫,才能為后續工作提供依據
近日,有媒體報道“物業稅空轉今年將在全國推行”,但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均稱未發布該消息。
物業稅“空轉”,是指虛擬意義上的資金循環,雖然沒有實際征稅,但一切步驟和真實收稅流程相同,由財政部門、房產部門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參與,統計物業的數量,并進行評估和稅收統計。
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相關決議稱,“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隨后,物業稅問題一直倍受關注。
從2003年開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分3批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重慶、寧夏、福建、安徽、河南、大連等10個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的32個縣、市、區開展了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工作。
如果空轉將在全國推行,則物業稅的進程將再進一步,有學者甚至預計,率先實行空轉試點的北京、深圳,有望在今年“實轉”起來。但截至記者發稿,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表態。
有學者認為當前征稅條件還不具備。上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負責人表示,最終物業稅肯定是要實行調控作用的,但是短期內不可能,條件還不具備。
北京師范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在14日一論壇上表示,“在中國征物業稅,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沒有的。”他認為物業稅涉及到財產權的問題,開征物業稅的基本條件,首先就是土地確權。
張斌稱,物業稅的配套工作很大,首先要掌握地區房產所有者的信息,明確向誰征稅的問題,物業稅是一個征管成本比較高的稅種,需要對房產的價值進行具體的評估,這些信息要組成一個完備的數據庫,才能為后續工作提供依據。其次要核定評稅價值和稅率等。
北京商用房產可開征?
今年北京“兩會”上,市政協委員王紀平、劉桓表達了類似觀點,物業稅征收應分步實施,首先從商用房產開始
盡管前期工作繁瑣,但是率先實行試點的北京,曾在2008年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希望落實物業稅。
北京市政協委員、時任地稅局局長王紀平,曾在2008年北京“兩會”上透露,北京市已率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了物業稅“空轉實”的申請,最快當年6月份北京將開征物業稅。申請“空轉實”主要出于三個原因:一是完善目前稅制,其次是開辟新的地方稅源,優化稅收結構,此外是增強稅收參與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功能,以區別性物業稅來調節購房需求。
但是該“空轉實”的申請最后不了了之。當年,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客觀環境所致,2008年物業稅不會開征,開征的大概時間在2010-2015年間。
“主要是上邊沒有立法,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王紀平14日表示,試點城市從空轉到實轉,也不是不可以,因為物業稅征收屬于地方財政,但是在沒有法律法規框架下就沒有辦法定下來。他說,申請實轉中最復雜最受爭議的,就是居民住宅這一塊到底要不要征收,因為事業單位、企業這些原來也交了稅,但是對于居民原來并沒有,是否應開征新稅種爭議很大。
24日,王紀平在今年的北京“兩會”上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物業稅在京6年“空轉”,范圍僅限于商用物業而非住宅,無論從哪方面看,北京的住宅暫時都不具備征收物業稅的條件。物業稅可從目前各種條件基本成熟的商用物業開始征收,按“商用物業-豪宅-普通住宅”的步驟實現全面覆蓋。
此前一天,北京市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認為北京商用房產物業稅開征的條件已經具備,物業稅征收應分步實施,首先從商用房產開始。
開征后利益如何平衡?
土地出讓金是否應劃入物業稅引發爭議,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一大財源,如果劃到物業稅繳納,難免觸動地方利益
“對于究竟什么時候空轉能落實,今年能不能推出,要看是什么內容的物業稅。”張斌說,現在對于物業稅方案各界觀點不一,因此無法判斷出臺的時間。
綜合當前各界爭論內容,焦點有三:首先就是居民住宅要不要現在就征物業稅的問題。這也正是王紀平所提到的“空轉實”未果最受爭議的問題。
如果對居民住房開征,那么必將導致居民個人稅負上升。
當前業界討論的一個最簡單的方案是,歸并已經征繳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或可考慮土地增值稅合一為物業稅,主要針對城市商業地產征收物業稅。這樣居民住房就被排除在外。
“一步到位是很難的,很有可能分步走。”張斌表示,首先從商業地產開始,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改革,隨后逐步推向居民住房,這樣影響波及的范圍沒有那么大,阻力較小。日后推及到居民住宅,將要考慮是否要設免征額的問題,不同地區免征額是否一致,對房屋類型的不同如何征繳,稅率是否中央統一設定都需要進行明晰。
三大焦點另一受到爭議的問題是,作為地方財政來源的土地出讓金,是否應劃入物業稅。當前業界對物業稅抑制房價的預期,一是控制投機成本,二是降低初始房價成本。目前開發商繳付的土地出讓金,是向政府一次性繳清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開發商把這部分費用“轉嫁”到購房者身上。
開發商稱,土地出讓金約為總開發成本的30%到40%。如果出臺物業稅,將之前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土地和房產交易過程中繁多的稅費,全部組合成一種稅,拆分為每年對業主征收。這樣一來,由于開發成本大幅下調,房價可能會隨之走低。
當前,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的一大財源。如果劃到物業稅繳納,難免觸動地方利益。因此這也是物業稅難以出臺的重要原因。如果土地出讓金不劃入物業稅,只把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各種收費合并成為物業稅,那么房屋成本中最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仍一次性轉嫁給消費者,降低房價的愿望就會落空。
如果土地出讓金劃入或分比例劃入物業稅體系,那么就會產生如何與現行稅費制度銜接的問題。物業稅每年一征,原來已承擔高額費用的買房者,就面臨著重復計征,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上述三個爭論焦點,共同決定究竟出臺一個什么樣的物業稅方案才更合理。不少學者認定,物業稅的出臺道路不會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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