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老百姓關注的“民宅禁商”熱點問題,北京市工商局10日重申,民用住宅是否禁商,工商部門仍將以建筑物的用途作為注冊登記企業的主要依據。
根據近期頒布的《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
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我國現行的行業管理和房屋管理等相關法規也規定,住宅內禁止從事娛樂和餐飲行業的經營。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房的應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能用于經營活動。
近年來,北京居民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日趨增多,民宅經商的負面影響越來越顯現。利用住宅開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擅自將住宅變更為商業用途,不僅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給整個城市的發展和管理造成了不良影響,更重要的是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產生的噪音、光污染、空氣污染等損害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
2006年,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從嚴審查住所使用文件的措施,對房屋用途為“住宅(別墅、公寓)”的不予登記注冊。措施實行后,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和贊同,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缺少法律、法規的依據。目前,有的被“民宅禁商令”趕出居民樓的小公司,已經做好了“殺回馬槍”的準備。一些地段商務氛圍濃厚的住宅新項目,也開始醞釀將銷售目標轉向中小公司。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今后將對使用住宅申請登記注冊的申請人,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行業管理的限制外,還應根據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房屋管理部門審批后變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質,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房屋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予以辦理登記注冊。(劉浦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