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根本制度設計上加以改革
鑒于我國住房市場的現狀和問題,應該從根本制度的設計上加以改革。要重申堅持住房商品化的改革方向,重新規劃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大發展保障性住房規模。建議:
重新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保障性住房只保留廉租房,可以適當考慮部分普通租賃住房。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應該大力發展廉租房建設和公共租賃性住房建設,這應該是現階段我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根本發展方向。應該取消現在的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制度,集中社會資源全力發展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建設,并適當建設一些公共租賃性住房,以滿足中低收入之間加心層人群的住房需求。應該結合戶籍制度的改革,將保障性住房范圍逐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已進入城鎮工作的農民工家庭。要制訂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在保障對象的收入增加和購置了商品房后,必須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圍。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存量逐年增加,形成完整的良性循環體系。
堅持住房商品化改革方向。應該完全放開商品房市場的經營隨行就市,政府只行使監管和協調的作用。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政策應該重點放在規范、管理土地市場和經營者上,不應該把重點放在市場的需求關系上,市場的供需關系隨著市場競爭會逐漸達到一種平衡,政府只要對市場交易行為和交易者進行規范就可以了。市場的需求不是政府干預和規范所能及的事情,也不應該再干那些直接干預市場本身的事。政府可以根據購買者不同的收入水平,在稅費和貸款利率等方面在政策上加以協調。為了保障市場不同層次商品房的協調發展,政府還應該對開發商的經營利潤采取收取階梯式所得稅的方式,限制一些高檔項目的超額利潤。以保證商品房市場在經過一段充分競爭后,達到一種供需雙方比較認同的市場價格和各自合理的市場規模,實現一種不同層次商品房并存的良性市場。
大量的廉租房建設需要龐大的資金,在資金籌措方面應該仍然以各級政府為主導,同時建議各地考慮建立保障性住房基金。要求商品房的開發商在其利潤中,強制交納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基金,尤其是開發高檔項目交納的超額所得稅,應當悉數交給基金。還應該廣泛接納社會捐助,以補充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不足。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方面,應該改變現在的以政府分配為主導的體制,建立以社會群眾為主體的自行監督和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社會組織,該組織應當同時擔當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對保障性住房基金使用進行監督的雙重職能。政府只行使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對分配過程進行行政監督的職能。這樣既可以化解許多社會矛盾,同時又可以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
(作者孫夢蘭 為北京市工商聯建筑行業商業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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