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將于5月12日起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和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有了一些改變。今后暫時找不到“主兒”的違法建設在強制拆除前,北京擬規定,有關部門可通過在公共媒體以及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5日。同時,施工現場應當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條例草案即將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二審,6月12日之前,市民都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www.bjrd.gov.cn)參看草案原文,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據了解,新修改的規定并非最終定稿,可能在常委會會議上再次修改。
施工現場應公示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審稿對違法建設的拆除做了規定。違法建設無法確定其建設單位或所有人、管理人的,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以及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的形式,督促違法建設單位或其所有權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5日。如公告期間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其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強制拆除或沒收。
為從源頭上減少違法建設的出現,條例草案二審稿擬增加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規定,否則該工程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為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提供施工圖紙、或不按照相關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提供施工圖紙,造成違法建設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擬實行許可制
對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條例草案二審稿擬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于未依法取得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于違法建設,將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記者蔣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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