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按照國務院最新下發的文件,從明年開始,土地出讓收支將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在土地收益新分配中向新農村建設傾斜的同時,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門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的《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下稱“100號文”)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100號文規定,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這就是說,明年開始土地出讓金不再成為第二財政或小金庫。”財政部財政科研所李全博士表示。
收益分配明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研究員劉守英表示,2004年之前,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城市土地開發,即“取之于農,用之于城”。
據介紹,此后2004年,國務院出臺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讓收益”的15%,專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
此次100號文明確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除了之前規定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城市建設支出等之外,增加了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農支出等新范圍。
其中,文件規定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但100號文并未規定各自比例。
一位財政系統人士表示:“此次土地出讓金分配方案中沒有具體比例,主要是涉及到幾個部門之間有些不同看法,需要在落實中適當調整。”
不過文件仍是指出了收入的重點使用方向: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等。
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100號文還相應積極保障地方政府利益。文件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文件明確規定,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這樣,土地收購儲備的融資模式就得到了有效保障。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副研究員王小映表示,長期以來,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不取決于市場上對某類土地的需求,而是取決于當年財政撥款如何分配使用,容易導致土地收購儲備的不穩定。
同時,文件還要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要抓緊研究制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對土地儲備的目標、原則、范圍、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統一規定,防止各地盲目儲備土地。土地儲備實行項目預決算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每年年度終了,要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決算。(孫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