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房產交易的各類陷阱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據了解,近年來樓市快速趨熱、房價不斷走高,投訴也隨之呈現增多趨勢,其中尤以二手房交易最為明顯,如房地產中介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合同五花八門、中介費混亂等,讓不少消費者一不小心便落入陷阱。
為此,時報記者結合去年惠州一些較有代表性的實際案例,從二手房買賣和租賃兩方面,請有關專家進行具體剖析,希望能使消費者多一些經驗,以免走進消費誤區。
陷阱1 過戶費未算清買家白付冤枉錢
丁小姐去年8月看中了一套房,三個月后便與業主辦理完過戶手續。沒想到,當丁小姐興沖沖地拿著新房產證準備開始新生活時,物業公司送來的單據卻讓她傻了眼。原來,該房屋原來的業主拖欠了近兩年的供暖費和物業費,全部算下來將近7000元。丁小姐拒絕交費,并打電話與原先的業主聯系,可是業主拒不接電話;打電話找中介公司要求解決,中介公司卻稱房屋交易已經完畢,交易過后所有的事情都與該公司無關。由于全部房款早已支付給原業主,無法從中扣除前業主所欠費用,而且房產現在也已變更為丁小姐名下的產業,因此丁小姐只好自己承擔了全部的物業供暖費。
●破解招數:購買房屋一定要有正規的物業交驗過程,并且最好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給業主?上戎Ц恫糠址靠睿陔p方完成物業交驗,保證物業交驗的費用結清及房屋的驗收工作后再支付剩余房款。物業交驗時,購房者和業主雙方最好一起到在房屋現場,并在交驗當天一同填寫《物業交驗單》,確認簽字無誤后,購房者才向業主支付購房尾款。
陷阱2 現金抵押房被不法中介利用
去年12月初,方先生的母親因病急需一筆錢來治療,與家人商議后決定在網上發布信息,將自家暫不居住的一套住房出售。兩天后,一個小伙子與方先生約定了見面時間,經雙方進一步協商后,最終以23萬元的價格成交,小伙子還主動提出要求作公證。
一周后,方先生與小伙子同去公證處辦理公證,由于買賣公證費用較高,方先生經小伙子建議,與小伙子的朋友辦理了《全權委托公證》,商定由小伙子與其朋友辦理其它的相關事宜,并在收取了小伙子全額房款后,將房產證交到后者手中。
沒想到3個月后,方先生卻接到了銀行催款電話及公安機關的詢問電話。經了解才得知,原來不法中介公司利用小伙子偽裝成個人騙取方先生的信任,以低價拿到房產證后本想高價轉手賣掉。但因無法如愿,便拿著方先生簽字的《全權委托公證》及房產證到銀行進行抵押變現,并且同時以極低的價格冒充房東的代理,出租給一些大學生。這家不法中介攜款逃跑后,收不到還貸月供的銀行只好來找方先生。
●破解招數:1.對于不太急于用錢的業主,最好不要選擇“現金押房”或“現金收購”的賣房方式。不管是公司收購還是個人收購,都是利用不透明交易來吃差價牟取暴利;
2.交易時買賣雙方一定要見面,談好價格后簽訂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到房管局過完戶才能算交易完成,切記不要圖省事,只管給對方房產證然后拿錢了事,僅僅是做公證并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房產買賣。
陷阱3 不透明“全包價”虛高房價
去年11月初,賈先生在報紙上看到一套40萬元的兩居室,打廣告的中介公司稱這40萬元的費用包含了所有需繳納的稅費及中介費等雜費。由于感覺不錯,賈先生很快便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并辦理了相關手續。沒想到,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的那一天,賈先生卻了解到,他所買房子的原業主與中介公司簽訂過合同,出售價格其實只有36萬元。即使加上各種費用總共也不過37.3萬多元,而中介公司卻收取了他40萬元的費用。
當賈先生拿著合同要對方退回多收的費用時,該中介卻指出該合同中講明用40萬元購買該套二手房,40萬元的價格里包括了所有的費用,并未多收取費用,不能退款。賈先生仔細查看合同后發現,合同中并未列出費用的明細。
●破解招數:1.將中介公司收取的費用及需要向相關部門繳納的費用了解清楚;
2.最好在合同后附上《費用清單》,詳細計算相關收費;
3.一定要同業主見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買賣雙方購房價格與售房價格是否相同,避免中介公司從中漁利,產生不正當差價。
精明提醒 買房前五項注意避免交易糾紛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還不十分規范,一些問題較為突出,如廣告虛假、面積“短斤少兩”、中介市場混亂及物業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時有發生;葜菔邢瘯仗嵝褟V大市民,房產交易糾紛可從五方面進行維權。
1.核實廣告內容。消費者在看廣告的同時,應進行詳細的實地考察,多向有關管理部門咨詢,核實廣告真實性。如現在很多廣告打出“就讀某某學!钡某兄Z,在購房時應向開發商索取與學校簽訂的協議,看是否有入學名額等方面的限制。
2.了解附加信息。消費者應多了解樓盤、小區配套情況,包括學校、幼兒園、會所等綜合設施情況,并應了解樓盤、小區建設密度(容積率),以判斷樓盤、小區環境標準是否符合您的要求。
3.關注補充合同條款。第一次購房的人,最好與開發商約定一個退訂的有效期限,以免訂金被“吞”。此外,消費者應提前拿到統一印發的預售合同示范文本(或復印件),仔細研究各項條款。在洽談合同時,房屋交付時間、面積誤差的處理、規劃設計變更的處理、房屋交付標準的約定及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等,應寫入合同文本。
4.約定房產證辦理時間。房產證是購房者證明自己對房屋具有所有權的憑證。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開發商設置的陷阱,將辦證的條件和期限進行額外的約定,將辦理條件提高、辦理期限延長等。
5.提前簽訂物業協議。消費者在購房之初,就對開發商提供的物業公司進行了解,并問清收費及相應的服務內容,以及該公司的品牌及市場口碑,這一點對投資性消費者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