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與我們的所有權制度有關,畢竟大家相當于長期租賃土地,物業稅的納稅主體應當是所有者,而眾所周知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有些人認為建筑物是私有的,那么可以只對建筑物部分征收物業稅。其次,合理的物業稅應當取之于當地、用之于當地,按照目前的一些說法,這部分稅收可能仍會用于大鍋飯,用來養活收入已經處于高位的公務員,政府機構會不斷膨脹。再次,我國的整體宏觀稅負(含各種規費)已經夠高的了,納稅人繳納的相當一部分稅用于養活非生產性的公務員(部分公務員屬于生產性的),降低了整個社會的效率。最后,把物業稅作為控制房價的手段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同時還會扭曲市場供求關系、扭曲人們的激勵因素,并不會達到有些專家希望達到的目標。
誠然,一旦開征物業稅,人們持有物業的成本會增加,會降低對物業的需求,有降低價格的作用。但是通過讓人們增加負擔來降低房價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同時對那些政府希望補貼的低收入者來說負擔一樣加重了,即不會因為征收物業稅房價下降帶來真實的好處。例如,征稅后房價下降百分之十,而每年按1%-2%繳納物業稅,那么購房者的真實負擔是加重了。當然,有些人會說只針對第二套房、大面積房、高收入者征收物業稅,這樣就可以避免加重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是一種劫富濟貧的思路,表面上看蛋糕就是那么大,從富人處挖一塊給窮人,似乎可以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問題是,這種做法對富人創造財富的激勵產生負面影響,蛋糕不會仍然是那么大,而是會變小,整個社會福利只會下降。同時,既然不事生產、不努力工作就會得到這么多補貼,越窮越能得到好處,那么會對社會產生何種導向?
□孫斌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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