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四屆人大會議通過《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其中規定,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筑,除未申報的外,符合確認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產證。因此,一些售樓人員正打著“深圳小產權房將拿全國首個準生證”的旗號來推銷小產權房。(《中央人民廣播電臺》5月31日)
長期以來,小產權房由于沒有“準生證”,在法律的框架內不予認可,一直在瘋生瘋長,已逐漸演變成巨型畸形“過期產”。現在,在改革方面勇于領先新潮的深圳,率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主動為小產權房辦“準生證”,這無疑給沒有名份的小產權房帶來“活”的生機。
給小產權以合法的身份,一方面,可以平抑居高不下的房價。雖然小產權房屬于沒有“戶口”的“黑孩子”,但是多數公眾尤其是收入相對較低的弱勢群體,大都對此趨之若鶩,競相購置。其背后的原因是,小產權房因沒有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市政費用和其他多如牛毛的稅租費,其價格一般只有同樣地理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倘若小產權房合法后,不僅可能大大緩解低收入者的購房壓力,而且也可以平抑房價。
與此同時,有利于打破城鄉土地分割分治、二元化結構,使得我們的社會走上城鄉一體化和城鄉均衡發展的康莊大道,形成一個真正統一的中國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此外,還有利于社會和諧。由于小產權房沒有“準生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必須對其進行強制“拆違”。如果政府采取疏導的方式,給小產權產發放合法“生育證件”,不僅能讓其早日摘掉“黑戶”帽子,也利于舒緩社會矛盾,彌合社會各個階層的斷裂。
然而,盡管社會各界、大多數公眾包括網友,對深圳有望給小產權房發放“準生證”的做法,給予了贊同和肯定,但筆者覺得,政府在給小產權房發放“準生證”的同時,更應做好“善后”工作,惟此,才能真正保證小產權房“落地生根”,開出幸福之花。
所謂小產權房“善后”,具體講,首先,小產權房合法化不能“一刀切”。對違法、違章建筑,比如恣意占用農村耕地的小產權項目,應堅決給予拆除;對于已頒發“準生證”的小產權房,要責令開發商和購房人,共同出資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法定稅費;對于小產權的普通住宅和別墅也應區別對待。別墅項目往往占用大量土地,絕對不允許開發商和個人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別墅,而普通住房面向的普通百姓,相對商品房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因此,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其次,要跳出小產權房狹窄的視野,站在更宏觀的視角,積極探索土地制度的改革模式,一視同仁地對待國有和集體土地,構建統一協調機制,實現國有與集體土地統一、互補的市場供應體系。
最后,政府不妨借鑒經濟適用房回購的模式,通過制定一定的制度標準,對小產權房進行批量收購,并對村鎮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后,把小產權房歸為國家擁有。這樣既可以確保房產持有者的切身利益,也能夠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來源多元化選擇,從而實現多贏舉局面。(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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