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昨日A9版報道了《陽光權標準下月變了》,引起市民普遍關注。但很多人還不知道,該標準保障的是具有70年產權的“居住房”,而那些只有50年產權的辦公房、商住房不在保護范疇。因此,市民在購買酒店式公寓時可要睜大眼睛,如果其房產證只有50年年限的話,陽光權就很難保證了。
記者昨日從南京市規劃部門獲悉,從12月1日開始執行的《南京市高層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規定》只針對居住建筑,而辦公式酒店公寓并不在此規定范圍內。因為該規定專指居住建筑,包括老年公寓,集體宿舍,中小學普通教室,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及寢室,醫院病房、休(療)養院的寢室等。
比如,市民張先生在主城區買了一個酒店式公寓,如果張先生買的酒店式公寓屬于辦公類用房,房產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是50年,那他的陽光權一旦被侵害將無處評理。如果他拿到的是70年的居住產權房,那他的陽光權將得以保護。
那么市民在購買了酒店式公寓后,附近又蓋起了一棟高樓,本來自家的“小窩”每天能享受到4個小時陽光,由于建筑物的遮擋,陽光一下子縮短2個小時,但該建筑又符合日照標準,對此該怎樣處理呢?
南京市規劃局有關人士稱,對于這種情況,市民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即使遮擋建筑設計符合標準,市民還是能得到相應補償的。 (王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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