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了有三種租賃合同無效。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法建筑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杜萬華:“按照無效合同的原則,合同無效以后,你應該把財產無償地要返回給房屋所有權人,還有你已經取得的利益,你占有了房屋,那你要相應支付一些房屋使用費,這次也給予了規范。”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只適用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另外,承租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這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強調,如果在這個司法解釋施行前案子已經終審,這個司法解釋施行后,當事人又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這個司法解釋。(午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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