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因房屋“住改商”引發的糾紛較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一步作出規定,對審判工作予以指導。
“住改商”現象之所以會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其重要原因在于人們對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簡單的“有房可居”,而是越來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環境和品質,安寧、安全、舒適成為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在公眾居住需求層次發生深刻變化的同時,由于“住”、“商”目的之迥然不同所導致的種種弊端日益凸顯,兩者之間的碰撞時有發生。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司法解釋對物權法作出了解釋性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釋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住改商”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仍不具備合法性。“住改商”是對住宅法定用途的改變,是對既有秩序的破壞,為合理劃定一個便于操作的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認定標準,避免條件模糊帶來適用上的困難,司法解釋綜合考慮“住改商”糾紛的實際情況,將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在本棟建筑物之內,該范圍基本上有效涵蓋了與“住改商”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在審判實務中也比較容易掌握和操作。(記者 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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