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漢旭城家園的業主古某住在一層,他以沒使用過電梯為由,拒交電梯費。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古某的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據,應繳納拖欠的物業費7000余元。
今年4月,北京京漢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小區住戶古某不繳納2006-2007年、2007-2008年度、2008-2009年度的物業費共計7000余元,經書面催繳仍不交納,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古某繳納物業費。
而古某認為自己住在一層,沒有使用過電梯,故電梯費不應交納。此外,古某認為小區還有車位的規劃不合理等問題,自己不交物業費,是由于物業服務不好。
法院審理后認為,古某一直享受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應交納物業服務費。關于古某提出其住在一層不應交納電梯費的問題,由于物業合同未約定住一層不交納電梯費的相關內容,古某應予以交納。關于古某提出小區物業服務的其他問題,如問題確實存在,古某可持充分合法的有效證據,另行起訴。 (楊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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