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在此前立法聽證會的基礎上,進行了10處主要修改。
住在武昌愛家國際華城的彭先生,4月份領了鑰匙,因為沒有裝修還未入住,但他與已入住的業主要付同樣的每平方米1.7元的物業費。目前,有很多和彭先生一樣苦惱的業主,他們認為,沒有入住,就沒有使用電梯,也不會產生生活垃圾,物業費應該和入住的業主有所區別。
在10月23日舉行的立法聽證會上,有人建議借鑒杭州、南京的做法,對未使用房屋的業主按70%收取物業費。草案修改稿由此增加了規定:“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業主承擔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在昨日的審議中,有人大代表認為,應該明確交付多少物業費,條例使用“相應的”字眼,容易引起糾紛。
對于業主普遍關心的車位車庫問題,草案修改稿根據聽證會意見作出修改,規定車位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并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對于物業費的收取,修改稿借鑒山東省的做法,增加一條:提倡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另外,修改稿還對物業管理模式,街道、社區居委會派員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物業糾紛解決途徑等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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