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江寧某小區的一位網友很郁悶,他向本報反映說:我在該小區居住將近兩年,一輛雅馬哈摩托車鎖在地下室內,幾天前晚上被盜,我直接找小區的門衛,門衛告訴我不是晚上值班的具體情況不知道。我看到他們門衛室里面墻上掛的門衛制度,上面明明寫著“24小時監控”,而且小區內裝有很多攝像頭,各個大門都裝有好幾套攝像頭。無奈之下我報警,警察去調監控記錄,而監控記錄形同虛設,根本就沒有開,也查不到任何記錄!請問這種情況他們是否應該負責?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唐迎鸞律師認為,業主將摩托車停放在小區的停車場,由于保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實踐性合同,即業主與該小區物管公司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那么我們就可以認定雙方成立了保管車輛的約定。物管對車輛有保管責任。
唐律師曾經辦過一個類似的案件,也是業主在小區丟失了車輛,物管不肯賠償,被業主告上法庭。物管公司根據其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出抗辯,理由是前期的服務合同中并沒有規定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管的義務,業主應該去找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而不是找物管公司。業主只是交納了物管費并沒有交納停車費,所以物管對丟車不該負責。
唐律師認為,按照這種說法,表面上來看物管公司并不承擔任何的責任。但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管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業主與物管公司構成的是無償保管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74條之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保管人要證明自己無重大過失,就必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其證明責任在保管人。
唐律師認為,按照江寧這位網友反映的情況,物管公司在管理的過程中是有重大過失的,其監控錄像并沒開啟,導致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當然,并不是說監控錄像不開,就必然導致車輛被盜,但物管公司因此不能提出證據,證明被盜摩托車當時丟失的情況,不能證明它沒有重大過失,業主可以向其索賠。(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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