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出售經濟適用房的劉女士,近日以當初簽訂購房合同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為由,將購房者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購房合同無效。豐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劉女士訴稱,2004年,她與于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將她位于豐臺區的一處經適房賣給于先生,該房屋面積78.38平方米,總價47萬元,于先生支付首付23.5萬元,其余款項按十年銀行貸款利率,每月向劉女士交納2550元,雙方約定,辦理過戶時,一次性交清剩余款項。
合同簽訂后,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但余款和利息均未按時支付。后劉女士得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經適房未滿五年不得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劉女士認為,她與于先生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為此她與對方多次交涉,要求退還房屋遭拒后,將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購房合同無效。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 律師觀點
轉讓經適房須有完全產權
盈科律師事務所陳海陽說,經適房不滿5年不得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轉讓,由政府回購。不滿五年的,買賣雙方的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政府放棄優先購買權,房主應補繳土地收益等,取得完全產權,合同自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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