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這是記者今天從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了解到的,據了解,該廳日前發出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指出我省將對已劃撥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價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繳土地價款的追繳力度。
通知要求,各市、縣要完善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對宗地規模、出讓金繳納、受讓人條件、開竣工申報、違約責任等進一步明確約定。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屬于特殊項目的,經市縣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對未按合同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據了解,國土部門將對已劃撥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價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繳土地價款的追繳力度。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采取措施,限期在1月25日前完成整改。拖欠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在欠款期不得參與出讓土地競買活動。
從今年起,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房地產、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基礎設施、其他等分類將已供宗地的開放利用情況,包括成交價格、土地價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竣工時間、實際開竣工時間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等信息,將通過“全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上傳。以預防和制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現象的發生。對取得土地后滿兩年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應依照處置閑置土地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本報1月17日訊(記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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