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土地價格比周邊(省會)城市都低,但是房價不低,為什么?原因是錢到了老板的包里。這是巨大的貪污腐敗!為什么?因為部分官員當了老板的保護傘。目前我們已經掌握了一些線索,下一步會對這些官員進行查處。”昆明市市委書記仇和近日在一次會議上作出上述表態。
高房價與貪污腐敗有關本不算什么新聞,但從仇和嘴里說出來就變成了新聞,顯然主要是因為仇和的特殊身份。但仇和的“說腐敗”能否真正變成“反腐敗”,通過反腐敗昆明房價能否降低,還是個未知數。我們需要密切關注昆明的反腐動向以及房價變化。其實,不但每年都有不少落馬官員來證實高房價與貪污腐敗有關,而且有開發商坦言,“如果權力都在陽光下運行,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的成本就能降低15%”。也就是說,腐敗大概占房價成本15%左右,腐敗不除,房價成本難降。因而,樓市宏觀調控離不開反腐敗,但遺憾的是,樓市調控政策缺少反腐條款。
仇和之所以得出“高房價與貪污腐敗有關”的結論,是因為昆明的地價低而房價高。換言之,開發商是低價拿地高價賣房,開發商牟取了暴利,某些官員當起了保護傘。在我看來,為開發商當保護傘的不僅是某些官員,還有某些地方政府;樓市腐敗不但是部分官員腐敗,還存在集體性腐敗和系統性腐敗。
樓市集體性腐敗和系統性腐敗的根源在于,我們的某些機制和制度為腐敗提供了機會。制度賦予了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物價、工商、稅收、交通、環保、衛生防疫、消防、地質勘探、園林、人防等部門權力,但卻對權力缺乏相應的監督和制約。很多部門表面上看是把關,實際上是利用把關的權力干腐敗的勾當。例如,規劃部門就存在“腐敗容積率”,即容積率稍微提高一點點,就意味著在原有土地上可增加不少商品房銷售面積,開發商小“投資”就可獲得一大筆額外收入,比如說,容積率提高0.5的話,就意味著在原有土地上可增加建設、銷售0.5倍于土地面積的商品房。再如,土地部門以極低的價格從農民或者城市居民手中征到土地,然而再天價轉讓給開發商。
可以說,無論是“腐敗容積率”還是倒賣土地,如果詳細調查物價、工商、稅收、交通等部門的房地產業務,相信能發現不少腐敗行為。之前,曾有開發商嘆息:“樓盤開發成本只占房價20%,開發商能夠拿到其中40%的利潤,余下超過40%的利潤全部被相關職能部門‘層層消化’掉了。”這里所謂的“消化”,就包括腐敗性消化。在我看來,高房價與貪污腐敗有關的真正含義在于,不僅房價成本中含有不少腐敗成本,而且中央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時也要遭遇某些阻力。之前所進行的樓市調控沒有達到政策預期,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政策執行時打了折扣,某些官員、某些地方政府不但不落實調控政策,反而充當開發商的保護傘。
顯而易見,腐敗是公平與效率的最大“敵人”。沒有反腐措施先行,樓市調控就不可能實現公平與效率,很可能達不到預期。“國四條”、“國十一條”等政策雖然使用了貨幣、土地、稅收等調控工具,但沒有意識到,貨幣、土地、稅收等調控工具取代不了反腐敗。因此,很有必要將反腐敗納入樓市調控中,樓市只有干凈了才能健康發展。(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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