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體現政府民生擔當和承載著中低收入群體“居者有其屋”愿景的經濟適用房而言,一波又一波的“棄購”現象,無疑是顛覆性的。
石家莊今年首批上千套經適房遭遇棄購。申購者稱經適房利潤超過國家規定的3%,定價超高。當地房管部門承認定價偏高。石家莊市政府副秘書長表示 “這不是鬧一下就降的問題”,沒有降價空間。(本報今日報道)
這并不是經適房首次遭遇如此尷尬。據媒體報道,2007年7月,濟南204套經適房過半被棄購;2008年8月,杭州第一期經適房兩成遭棄購;2008年12月,廣州首批經適房1170套被棄購;2008年,該年度深圳市388套經濟適用房遭棄購……盡管,各地經適房被棄購的原因,或因價格,或因位置,或因戶型,但有一點卻是相同的,對于既不經濟又不適用的經適房,申購者不約而同地采取了“用腳投票”的方式說不。
如果說經適房此前的諸般病癥屬于枝節性的,譬如徹夜排隊的購房者大軍,譬如被人詬病的倒號現象,譬如個別權勢者騙購經適房問題等,可以通過嚴格審查申購者資格和健全銷售手段等技術性的修修補補,來予以彌補和完善的話,那么,“棄購”現象則意味著民眾對于經適房這一制度安排的信心喪失。一旦連最大的受益群體都對經適房避而遠之,不難想象經適房制度到底能走多遠!盡管它并不缺乏良善的設計初衷。
一項旨在造福民生的制度,竟然落到了備受民眾冷落的境地,顯然不應止步于“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的喟嘆和感慨,而應該對其進行一番制度層面的梳理和檢思,惟有如此,才能“摸著石頭過河”,而不是白白地被嗆了幾口水,白交了學費。
根據2007年12月發布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其核心要義,就是政府通過減免稅費(如土地出讓金等)降低開發商的成本,以限制利潤額度(不超過3%)來確保價格能為低收入家庭所承受,從而實現經適房的保障性功能。
這一操作模式最大的好處是,表面上政府可以用最小的直接投入,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不可謂“不經濟”。然而,在各地的實際操作中,卻難以回避經適房的保障性和開發商利益追求最大化的矛盾,加之政府部門怠于監管或監管不到位,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打著經適房的名義,做著商品房的生意”問題。以此次石家莊上千套經適房被棄購為例,有申購者指出,該項目全部成本約2280元/平方米,而現在的售價為2680元/平方米,項目利潤率為17.5%,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不超過3%的標準。顯然,政府付出的減免稅費的代價,很難轉化為低收入家庭的福利。
那么,是否只要加強政府監管,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呢?有房地產專業人士指出,現行經適房制度,從立項、土地劃撥、配套設施,到銷售限價,可以說每一環節都需要政府審批,只要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全盤皆輸。而且,如果步步為營,環環緊扣,監管成本也會成為無法承受之重,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是一道無解方程式。和我們現行的讓開發商從政府免費拿到土地,然后讓其在建設和銷售環節賺取利潤的“磚頭補貼”模式不同,目前世界上比較流行的做法是“人頭補貼”,就是由政府嚴格審核,給真正低收入者發放購房補貼,然后通過市場方式來解決其住房問題。相比而言,后者的監管環節要少得多,監管成本也要低得多,而且有效降低了政府在房地產市場,如土地供給、銷售價格等微觀層面的干預,對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和良性發展,可以說是善莫大焉!(成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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