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建好三五載也不銷售,就等著房價上漲多收利潤;房價越高,增值空間越大,抗風險能力越強;從居住面積到使用年限,從園區配套景觀到房屋舉架高低,新房“縮水”現象明顯增多……看看這些各地房市出現的各種奇怪現象,不能不令人生出些許感嘆。
“真長見識,知道什么叫捂盤了”
記者 白田田 王濤 北京報道
“真長見識,知道什么叫捂盤了。”在北京某住宅樓盤的售樓現場,一對又沒能買到房子的小夫妻直呼“郁悶”。
丈夫孟先生向記者講述了買房的曲折經歷:兩人想在南城買套房子,從春節后就一直看房,但總是才聽說開盤就給告知賣完了,“先是打電話過去問告訴我們還沒開盤,再幾天打電話過去就說賣完了”,這樣的事情已經“好幾回了”。
讓孟先生郁悶的樓盤位于南四環外,開盤當天,170多套房子就銷售一空。銷售人員對記者說:“一共170多套房子已經有200人排號,今天來根本就沒有意義。”
據了解,此次銷售的是樓盤的3期,均價為每平方米18000元,戶型較好的售價已經超過19000元。此前兩月,樓盤2期開盤的時候,房價還是每平方米15000元。
銷售人員介紹說,下一期開盤的時間還沒有確定,預計到時的價格還要更高。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顯示,此項目頒發預售許可證的日期為2月初,樓盤表中,銷售狀態中僅有兩幢住宅樓顯示“已售完”,其他的均為“正在預售”,而預售住宅擬售均價為每平方米15700元到每平方米17500元。
“正常,這太正常了!如果你仔細去查一下預售證,其實很多房源都應該是一次性上市銷售的。”北京某國資背景房企的策劃主管何先生透露,當下分期分批供應房源是房地產商捂盤的典型做法。
其實,捂盤的招數還有很多,拖延銷售周期的做法也比較典型。此前就出現過一個普通住宅樓盤賣一兩年的事情,現在類似的事情還在發生。以北京西二環外一個樓盤為例,銷售人員告訴記者,該樓盤自從去年9月九已經開始銷售,總共200多套房源,但到現在銷售數量才達到總數的一半左右。
一位資深銷售人員高女士說:“這可能是另一種銷售模式,先把那些戶型不好的賣掉,把戶型好的囤起來等賣個高價,而這些房子在有關監管部門那里顯示出的信息卻是賣不出去。對普通購房者來說,先期不想買,漲價之后買不到。”
據何先生介紹,為了躲避相關部門的監管,開發商還會自己組織一批買家,“甚至是自己的員工”造成虛假的成交量,然后再取消銷售合同重新出售。類似的“合作者”也可能不是個人而是中介機構,這些機構不管是在資金還是在渠道上都會更有優勢,相對較低的價格買進,再以更高的價格賣出。“按時開工、按時預售,明面兒上根本查不出來捂盤,這類機密信息即使你能知道也拿不出證據。”
此外,捂盤的招數還有拖延領取預售許可證時間、領了預售許可證不開盤等等。準備今年買房的北京市民張先生就向記者抱怨:“有個樓盤關注了很久,但一直沒有開盤銷售,售樓處基本上就是擺設。最開始聽說每平方米兩萬塊錢就可以拿到,現在估計已經漲到三萬了。”
“現在房子這么火,甚至一天一個價,多捂幾天就意味著多賺好多呢,老板會嫌錢多嗎?”小劉一直在某房地產公司做銷售,她透露說,捂盤就是要讓人感覺房子很緊張,事實上,還有房子沒賣,要等到行情好的時候再賣。
雖然捂盤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但“房子這么火”讓開發商捂盤的時候很有底氣。北京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陳國強說,只要開發商認為市場會繼續向好,房價會繼續上漲,而且區域其他競爭樓盤對它沒有壓力,就必然會采取捂盤策略,以達到減慢銷售速度的目的。
此外,捂盤還和開發商的資金狀況有關系。陳國強表示,正因為開發商不缺錢,才有條件放慢銷售節奏,如果資金緊張,也不得不采取快速銷售的策略。
針對開發商捂盤惜售的行為,政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早在2007年,“國六條”實施細則明確表示要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等行為,加大整治查處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經濟處罰。
日前,銀監會已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房地產貸款風險的防控工作,對于存在捂盤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要將其列入警示名單,不得對其發放新增貸款,已有貸款要切實采取保全措施。
今年北京出臺的《促進北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3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公開對外銷售。3月31日,北京市住建委曝光并處罰了3家捂盤惜售的房企,這是《實施意見》發布后首次對違規開發企業進行查處。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也于近日發布了《關于填報年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的通知》,要求開發商填報樓盤住宅套數、預售時間等,以遏制捂盤惜售的現象。從2011年開始,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申報該年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
房價越高,增值空間越大
□記者 胡作華 商意盈 杭州報道
許多杭州人都記得,位于杭州市錢江新城區塊的“綠城·藍色錢江”樓盤,在2009年5月18日一期開盤時,均價達到了三萬元一平方米,盡管已屬當時的“天價”,但結果也是哄搶一空。
新樓盤如此,老樓盤又何嘗不是這樣?位于杭州市區的90年代房屋采荷小區,2009年初成交均價為1 .2萬元/平方米,到2010年年初已經漲成了2.1萬元/平方米。越來越多的杭州人發現,原先大家以為相對低價的房屋增值潛力大的慣性邏輯似乎已被證明是“謬論”,原來房價越高者,漲得反而快?
近年來,隨著杭州樓市價格的節節攀升,購房成了很多市民的投資選擇,投資哪里的房子升值快,抗風險能力強,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熱點。很多市民在投資過程中發現,本以為開盤價格低,升值空間大的一些樓盤升值緩慢,一些原本價格就已經“嚇人”的樓盤反而讓人們對房價漲幅想象力的底線被屢屢擊破。
據了解,杭州名城燕園房屋均價從2008年9月18日為13400元/平方米飆升到2009年12月21日26000元/平方米;中凱東方紅街房屋均價2008年7月9日為13000元/平方米,2009年9月11日為22900元/平方米,翻了一番。相較這些市區高房價樓盤,杭州周邊地區樓盤升值較慢。如金成江南春城閑林山水房屋均價2005年1月30日為4000元/平方米,2009年11月30日為10060元/平方米;贊成嶺上房屋均價2007年10月25日為7500元/平方米,2009年10月14日反而降到6900元/平方米。
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賈生華說:“高房價樓盤增值相對更快,而且抗風險性也強。如果房價要漲,一定是從市中心向四周蔓延,增幅呈現遞減狀態。相反如果房價要跌,卻是從四周向中心擴展,跌幅會呈現出遞減狀態。”
就職于杭州某媒體的李先生就深刻體會到了這一點。他在2007年以6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買下了杭州閑林的一套房子,2009年5月將房子出售轉而投資了杭州城北銀樹灣一套住房。“當初看中它的開盤價低,以為升值空間大,結果兩年時間每方也就漲了兩千。投資城區房,幾個月已經漲了8000多元。”李先生說。
賈生華說:“高房價高增值的樓市現象主要還是因為市區房源稀缺,沒有可替代性,供需不平衡,而周邊地區房屋供應量達,選擇余地大。”
市區房源的稀缺性也直接表現在了可售房源數量上。據住在杭州網統計信息,2010年1月新開16個樓盤都是位于下沙、濱江、閑林、丁橋等周邊地區。
浙江大學房地產投資研究所所長趙杭生告訴記者,除了市區房源的稀缺性,房子的價值以及升值空間的大小還與房子的品質緊密相連的,這品質包括房屋周邊市政配套建設、小區服務配套建設以及周圍學校、醫院、居住人群等各種因素。
新房“縮水”四大表現
□記者 范春生 沈陽報道
近來一些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新房“縮水”現象明顯增多,且“縮水”隱蔽性更強,從居住面積到使用年限,從園區配套景觀到房屋舉架高低等,既侵蝕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引發大量的訴訟事件。對此,專業人士道出新房“縮水”的四大典型表現,并開出藥方予以破解。
遼寧隆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乃龍有著多年處理房產糾紛的經驗。他結合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指出了房屋“縮水”的四種典型現象,一一進行剖析破解。
案例一:屋子變小。前不久,沈陽市民劉先生買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積141平方米,使用面積112平方米。交房后,劉先生覺得房子面積有問題,就找到一家房產測繪公司重新測量,結果房子的使用面積只有106平方米,比銷售合同整整少了6平方米,縮小4%。然而,由于合同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是建筑面積誤差超過3%,而不是使用面積,劉先生有苦說不出。
王乃龍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房屋使用面積或建筑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誤差比例在3%以內的,雙方據實結算;若超過3%,買房人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無條件退房,并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他建議,如果消費者的退房請求被拒,可通過消協責成開發商按規定執行,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購房者為了避免吃啞巴虧,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核對條款,要把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都作約定。
案例二:被忽略的“使用年限”。一些購房者在拿到新房的房產證后,經常發現,房產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是40幾年,或50幾 年 , 而 非 一 般 住 宅 土 地 的70年。使用年限“縮水”,讓購房人有被開發商欺騙的感覺。王乃龍對此表示,通常開發商從政府部門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樓盤均有一定的開發建設期,所以購房者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都不會是70年。只要消費者購買的是民用住宅,就不需要過于擔心使用年限的問題。
王乃龍建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或擔憂,購房者應當將土地使用期限作為開發商的一項陳述事項寫進合同,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占地范圍有誤差等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案例三:消失的花園和“縮水”的游泳池。一般購房者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預售房時,按照樓盤規劃圖,顯著標明建有花園甚至游泳池,這成了吸引合同成交的重要因素。然而入住后才發現,中意的小花園被改了規劃,徹底消失,游泳池更像兒童池。
王乃龍提醒,樓盤廣告屬于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當注意收集這方面的材料,如交付的房屋與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不符,購房者可以聯合小區業主,以集體訴訟的方式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四:房子變矮。沈陽市民郝俊在看某處樓盤的樣板間時,被高挑的房頂和開闊的空間所吸引,決定買下這個樓盤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承諾,房屋的層高是2.9米。可是交房后郝俊發現,開發商給他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注明的層高只有2.8米。
王乃龍認為,由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中,一般沒有明確約定層高“縮水”開發商應如何承擔責任,要求開發商將層高恢復到合同約定的高度也不現實,因此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層高“縮水”問題,要明確約定違約的賠償方式和數額,以便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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