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房價“漲”聲一片之時,國務院出臺《關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鎮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這對于渴望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來說,無疑是個期待已久的好消息。
自1988年啟動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以來,一部分收入較高的家庭通過住房商品化改善了居住條件。但在商品房價格不斷走高的現實下,一些低收入家庭要改善居住條件卻面臨很大困難。他們期望政府能幫幫他們,社會各界也呼吁各級政府加強住房供應的管理,承擔起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責任。
《意見》的出臺順應了社會的要求,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上升到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群眾利益的層面,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從土地供應、資源培植、政府職責、制度安排等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及供應多個環節,確立了具體的政策和目標。明確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為實現“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奠定了政策基礎。
確保“人人享有適當住房”,各級政府首先要從住房供應的源頭上加強管理和控制,保證有足夠數量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供應,防止城鎮低收入家庭買房、租房“一號難求”現象。因此,必須嚴格執行《意見》中確立的廉租房、經適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70%等相關規定,保證建設資金等一系列規定的落實,限制一些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忽視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與供應。
確保“人人享有適當住房”,還要確保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真正施惠于低收入家庭。過去,有些地方名義上建設了相當數量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但這些住房卻沒有真正落實到城鎮低收入家庭,而成為非困難家庭的“福利”,甚至成了一些人的牟利工具。因此,貫徹《意見》,必須嚴格規定和管控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完善公示制度,強化監督。同時要防止“一次分配定終身”,提高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周轉率。
確保“人人享有適當住房”,最重要的是提高各級政府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責任意識,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同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我們期待“人人享有適當住房”不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郭振綱)